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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持报案证明能否理赔?征和律所结合宣城(2025)皖18民终22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因抢救伤者等合理事由未及时报警,交警部门仅出具报案证明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伤者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责任?保险公司以无事故认定书为由拒赔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8民终2238号生效判决解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及因果关系的唯一法定证据,只要报案证明、就医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等多份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事故真实发生、损害结果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仅以无事故认定书为由拒赔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15日9时许,肖某驾驶挂靠在泾县某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浙江省磐安县路边停车时发生溜车,肖某当时正在车身下检查轮胎,其妻子秦某甲发现溜车后情急之下拿石头垫轮胎,被溜车碾压的石头压伤手指。肖某因急于送秦某甲就医,当日下午才向交警部门报案,磐安县交警大队仅出具《报案证明》,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秦某甲先后三次住院治疗,伤情经两次鉴定均构成十级伤残,遂起诉要求承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秦某甲的就医记录、两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当庭陈述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案涉溜车事故真实发生,秦某甲的损伤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秦某甲垫石头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存在过错,肖某作为驾驶员未按操作规范安全停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秦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62004.74元,保险公司上诉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8民终223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生交通事故后建议第一时间报警,条件允许时拍摄现场照片、视频、留存目击证人联系方式,避免后续因证据不足引发理赔纠纷;若因抢救伤者、处置紧急情况未及时报警的,事后要及时补报并向交警说明情况。
  2. 若交警部门无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妥善留存所有与事故相关的材料,包括报案回执、就医记录、沟通录音、伤情鉴定报告、车辆维修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事故经过及因果关系。
  3. 保险公司仅以无事故认定书为由拒赔的,不要轻易放弃索赔权利,可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评估理赔金额,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