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对方口头同意放弃保底利润无证据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宣城(2025)皖18民终23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主张对方已口头同意放弃书面约定的保底利润条款,无有效证据支撑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8民终2330号生效判决分析:书面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要变更合同核心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主张合同已经口头变更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作出了明确同意变更的意思表示,若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相关诉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徐某与查某此前存在12万元货款纠纷,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21年12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共同养鸡还债,后续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徐某承诺给予查某每只鸡2元的保底利润。后续双方共养殖4批合计46100只鸡,均出现亏损无利润可分。
徐某起诉要求查某偿还12万元货款,查某反诉要求徐某按照约定支付保底利润46100元。一审判决支持了查某的反诉请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曾与查某通话,查某已口头同意放弃保底利润,并提交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提交的通话录音中并无查某明确同意放弃保底利润的表述,其主张查某存在偷卖鸡、偷饲料等违约行为也无证据支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8民终233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首先,变更书面合同约定的核心条款(如利润分配、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一定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签字盖章确认,不要仅依靠口头约定,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其次,若确实只能通过口头方式协商变更内容,要留存清晰完整的录音录像证据,明确体现对方作出了同意变更的直接意思表示,模糊的附和性表述不能视为同意变更;第三,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沟通协商内容都要注意留痕,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通话录音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