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法院会认定借款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宣城(2025)皖18民终25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民间借贷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法院会认定借款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宣城(2025)皖18民终2573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手中持有借款人亲笔签署的借条,但借款金额较大且以现金方式交付,无法提供转账记录、取款凭证等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据时,法院是否会仅凭借条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若抗辩"借条已出但款项未实际收到",举证责任又该由谁承担?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8民终2573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的初步证据,但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借贷合意,还需要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支撑。司法实践对借条的认定遵循"分情形审查"规则:

第一,对于小额借款(一般认为不超过日常现金交易习惯的金额),仅凭借条通常即可认定借贷事实成立;

第二,对于大额借款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出借人需就款项交付的来源、经过、在场人员等情况作出合理说明,否则法院可能不予认定;

第三,借款人若抗辩借条所载款项未实际发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借款人需对借条形成原因、未交付事实作出合理说明,若借款人既未在借条出具后及时主张收回借条,也未通过其他途径主张借条作废,则其抗辩通常不被采信。

本案中,宣城中院对21万元借条与小额借条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5万元、8000元、4700元等数额相对较小的借条,因出借人不能合理说明现金交付经过被一审否定后二审维持;而21万元借条虽数额巨大,但因柳某与汪某甲系亲属关系且此前存在多笔借贷往来,柳某既未提出收回借条也未主张借条作废,二审最终采信了汪某甲"借条系对此前借款结算后出具"的解释。这一裁判思路对民间借贷当事人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被告依据现金交付的事实抗辩借款没有实际发生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告的抗辩理由,要求原告就借贷发生的事实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柳某分别于2012年12月12日、2013年1月3日、2013年3月23日、2013年4月11日向汪某甲出具四份借条,金额分别为21万元、5万元、4700元、8000元,合计272700元。汪某甲主张上述款项均以现金方式交付,但无法提供取款凭证、交付时在场人员等证据,也未能说明出借款项的具体来源和交付经过。柳某抗辩称双方仅存在7万元真实借贷(已支付9个月利息后因资金紧张才出具借条作为利息衍生),其余借款均未实际发生。2013年9月11日,柳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汪某甲归还60000元,备注"汇入归还借"。

法院观点: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1)汪某甲既然在二审中明确陈述四份借条系独立借贷行为,与此前70000元借款无关,则一审将70000元借款纳入本案核算超出了当事人诉请范围;(2)对于210000元借条,因双方系亲属关系且此前确有借贷往来,汪某甲关于"系对此前多笔借款结算后出具借据"的解释具有合理性;柳某既未在借条出具后要求收回,也未通过其他途径主张借条作废,其抗辩借款未实际发生不具有合理性,故应认定借贷事实成立;(3)柳某自认转账60000元系用于支付50000元、8000元、4700元三份借条对应款项,结合汪某甲未上诉的事实,最终确认柳某尚欠51715元。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柳某向汪某甲偿还借款本金5171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25年6月20日起按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8民终257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本案集中体现了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与款项交付证据的复杂关系,征和律所从办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的经验出发,提出以下独家提醒:

对出借人:第一,大额借款必须走银行转账,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标注"借款"字样,切勿以现金方式交付,否则一旦诉讼很可能因无法证明实际交付而败诉;第二,借条内容应当完整规范,载明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出借日期、借款用途、利息约定、还款期限等核心要素;第三,若借条系对此前债务结算后重新出具,建议在借条中注明"系对XX年XX月XX日借款结算后重新出具",避免事后争议;第四,注意诉讼时效,普通债权三年时效,自约定还款期届满起算,无约定还款期限的从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对借款人:第一,若借条所载款项实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当立即要求出借人退还借条或在借条上注明实收金额,并保留沟通记录;第二,归还借款时务必收回借条原件或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转账备注应明确"归还XX年XX月XX日借款本金/利息";第三,本案中柳某60000元转账仅备注"汇入归还借",未明确归还本金还是利息,按"先息后本"规则处理对其不利,这一教训值得借鉴。

关于本案另一争议——人民法院不得超出当事人诉请裁判:本案一审法院在汪某甲未主张70000元借款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纳入核算,二审予以纠正,体现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全面、准确地列明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避免遗漏或表述模糊导致权益受损。如遇民间借贷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协助梳理证据、设计诉讼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