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字也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14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字,是否必然不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出借人与亲属同时借款给同一借款人,双方约定分开结算的,向亲属的还款能否抵扣对出借人本人的欠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143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并非只有配偶在借条上签字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有证据证明配偶知晓借款事实、实际参与还款,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即便未签字也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次,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不同债权分开结算的,借款人向出借人亲属的还款不能抵扣对出借人本人的欠款,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分别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张某1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1多次向高某借款,双方于2023年明确约定高某与其母亲的债权分开结算,张某1于2023年7月22日向高某出具欠条,确认欠高某70万元及额外利息6万元。后高某起诉要求张某1、刘某共同偿还欠款本息。张某1、刘某上诉称刘某对案涉借款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向高某母亲的转账应抵扣本案欠款,仅欠本金37万余元。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知晓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冰场项目,且刘某曾多次向高某转账还款;张某1已明确认可高某母亲的款项已单独结清,与本案债务无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1、刘某共同偿还高某借款本金829768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1143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人出借款项时,若希望将借款认定为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同时留存配偶知晓借款、参与还款、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还款转账记录等),避免后续配偶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 若出借人本人及亲属分别向同一借款人出借款项,务必明确与借款人约定债权分开结算,最好要求借款人分别出具独立的债权凭证,还款时明确标注对应哪笔债务,避免后续出现还款抵扣争议。
- 借款人向多名出借人还款时,应当明确备注每笔还款对应的债权主体及对应债务金额,避免混同还款导致无法抵扣对应债务,产生额外的经济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