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主张借款系虚假诉讼无需担责能被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15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连带保证人主张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出借人主体不适格,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法院会予以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1516号生效判决分析:若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保证责任条款,保证人已在保证方处签字确认,且出借人能够提交完整的款项交付凭证、代付人出具的代付声明,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保证人仅以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亲属关系、借款人涉及其他刑事案件为由主张案涉借款系虚假诉讼,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其抗辩不能成立,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委托他人代为付款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履行方式,代付人已明确声明放弃对案涉款项的权利主张的,无需追加代付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会改变借款协议约定的出借主体。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2021年3月30日,李某1作为出借方、林某1作为借入方、程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共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月利率7.52‰,程某为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协议签订当日,李某1委托女儿李某2向林某1指定的收款账户转账400万元,银行转账附言标注为“借款”。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任何本息,李某1起诉要求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借款系李某1与林某1恶意串通虚构的虚假诉讼、实际出借人为李某2应当追加其为第三人、一审程序违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李某2已出具书面声明认可案涉转款系受李某1委托,本人不就该款项主张任何权利,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系虚假诉讼,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某需向李某1偿还借款本息4300800元、对应逾期利息及违约金20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1151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作为连带保证人签字前务必核实借款的真实用途、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要碍于情面随意签字,连带保证人的责任与借款人几乎等同,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全部债务;
- 2. 出借人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支付借款,应当及时要求代付人出具书面代付声明,明确款项的实际权利人,避免后续就出借主体产生争议影响债权主张;
- 3. 保证人若主张借款系虚假诉讼、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应当收集并提交充分的直接证据,仅以借款人涉及其他刑事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亲属关系为由,不足以推翻合法有效的借款协议及款项交付事实,无法免除保证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