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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录音无交付凭证的大额现金保管合同能认定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15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大额现金保管合同纠纷中,仅提供资金来源凭证、对话录音,没有收条、交付凭证等直接证据,能否认定保管合同成立并要求保管人返还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1546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认定,法院并非仅以书面交付凭证作为唯一依据,只要主张保管关系成立的一方能够提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使待证事实达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就可以认定保管合同成立。本案中,杨某2提交的保险理赔款取现记录、李某1承认收到120万元保管款的录音、视频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保管事实存在;李某1前后陈述矛盾,也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其自认的内容,因此应当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杨某1与杨某2系夫妻,二人之子2019年去世后获得百余万元保险理赔款,二人将款项取现后存放家中用于养老。2023年杨某1患病住院,身患癌症的杨某2独自在家无人照料,便前往表兄弟李某1家中居住,期间将120万元现金带到李某1处交由其保管。后杨某2搬离李某1家索要款项被拒,杨某1、杨某2遂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李某1返还120万元。

争议焦点:杨某2与李某1之间的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李某1是否应当返还120万元。

法院观点:杨某2提交的资金来源流水、录音、视频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李某1在录音中明确认可收到120万元保管款,其前后陈述矛盾且无相反证据提交,应当认定保管事实成立,李某1负有返还义务。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杨某1并非保管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返还款项。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李某1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杨某2120万元,二审法院驳回李某1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11546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大额资金尽量避免现金交付,若确需委托他人保管现金的,应当签订书面保管协议,明确保管金额、保管期限、返还条件等内容,交付时要求保管人出具收条,全程留存录音录像,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直接证据。
  2. 若不慎未留存书面交付凭证,应当及时通过对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对方自认收到保管款项的证据,同时留存资金来源的相关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以佐证保管事实,达到法院认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
  3. 保管合同关系仅约束寄存人和保管人,非寄存人一方的近亲属无权直接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需由寄存人本人主张权利,若寄存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自行主张的,可办理委托公证由代理人代为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