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款算共同债务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15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一方签字的借款,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1556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遵循“共债共签”为基本原则,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单方签字借款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 未签字一方事后对债务进行追认;2. 借款金额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3. 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借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114500元借款仅有高某个人签字,韩某未追认,债权人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被认定为高某个人债务;而53219.36元借款是用于韩某交通事故治疗,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因此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韩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至2025年期间,高某先后向尹某出具5张借条,合计借款114500元,借款用途为补交物业费、取暖费、生活费、诉讼费用等;2024年韩某发生交通事故,尹某垫付医疗费共计53219.36元,高某就该笔款项也出具了借条。此外尹某还主张其曾为韩某垫付婚前租房款108000元,要求二人共同偿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14500元借款仅有高某签字,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判决由高某个人偿还;53219.36元医疗费用于韩某治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尹某主张的108000元垫付款仅有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支持。三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26年1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三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1155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向已婚人士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
- 如果借款时只有一方签字,债权人要注意留存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据,比如借款用于购买家庭共同财产、支付家庭共同支出的凭证,或者配偶知晓并认可借款的聊天记录、录音等;
- 民间借贷案件中,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同时留存借条、转账记录、沟通协商记录等多份证据相互印证;
- 出具借条时建议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逾期还款责任等内容,避免后续主张利息时缺乏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