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往期付款能否抵扣案涉货款?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20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通过微信对账形成的对账单效力如何?买方向卖方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往期欠款能否抵扣本案诉争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201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微信作为商事交易中常用的沟通工具,双方通过微信发送的对账单只要内容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相对方收到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欠付货款金额的依据;其次,若买方支付的款项明确对应双方此前的往期欠款,且后续对账时已经不再将该笔往期欠款纳入对账范围的,该笔已付款项不能抵扣后续产生的案涉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北京某有限公司与任丘市某有限公司存在长期门窗类货物买卖合作关系,双方长期通过微信沟通交易、对账事宜。2023年双方两次通过微信发送对账单,均确认珠海、广西项目合计欠付货款183009元,北京某公司已支付8万元,尚欠103009元未付。任丘某公司起诉后,北京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2020年支付给任丘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5.1万元应当抵扣案涉欠款,且广西项目49138元款项不应由其承担。
争议焦点
- 广西项目49138元债务是否应当由北京某公司承担?
- 北京某公司主张的已付5.1万元款项能否在本案欠款中抵扣?
法院观点
首先,北京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某多次收到包含广西项目款项的对账单,均未提出异议,且收取对应发票也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北京某公司对广西项目债务予以认可,该笔款项应当由其承担;其次,案涉5.1万元支付于2020年,双方明确约定该款项用于结清2018年的往期欠款,后续2023年的两次对账均未再将该笔往期欠款纳入对账范围,因此该笔款项不能抵扣本案诉争货款。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任丘市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009元及利息(以103009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1201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企业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建议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货物标的、价款、付款时间、指定收款账户等核心信息,若选择微信等线上方式对账的,应当明确对账单涵盖的交易期间、具体项目,避免往期欠款和新交易欠款混淆;第二,支付货款时建议明确备注款项对应的交易项目、所属期间,避免后续对账时对款项用途产生争议;第三,若对对方发送的对账单内容有异议,应当第一时间以可留存证据的书面形式提出,长时间未提出异议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推定对账单内容属实。另外,本案中北京某公司提出的广东大厦款项主体调整问题,因不属于本案原告诉求范围,法院未予处理,当事人若对其他交易的债务主体有异议,应当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