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条能否认定民间借贷成立?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24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持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没有借条、借款合同等能够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247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根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如果抗辩转账是偿还其他债务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举证不能的,法院可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其次,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明确拒绝还款之日起计算,债权人此前从未主张过债权的,起诉时不会被认定为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8月,夏某2分两次向姜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8万元,双方未签订借条或借款合同,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23年11月,夏某2与女儿夏某1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18万元借款债权无偿转让给夏某1,夏某2于次月去世。2024年夏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
姜某抗辩称案涉18万元是夏某2借用其账户炒股的投资款,并非借款,且夏某1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转让时夏某2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转让无效。
法院观点
姜某对其提出的“案涉款项是炒股投资款”的抗辩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夏某2与姜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无证据证明夏某2或夏某1在本案起诉前曾向姜某主张过债权被拒绝,因此诉讼时效未起算,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姜某未举证证明夏某2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姜某偿还夏某1借款本金18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姜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1247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个人出借款项时,尽量签订书面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标准、借款用途等核心内容,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2. 若确实未签订书面借款凭证,要注意留存双方沟通借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款记录等能够佐证借款合意的证据,转账时建议备注“借款”字样; 3.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债权人也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还款,催款时尽量通过书面方式并留存证据,催款后若债务人拒绝还款,要注意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4. 转让债权时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最好将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债务人,避免后续对债权转让的效力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