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签订的财产补充协议能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29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离婚后就房产分割履行签订的补充协议,能否以签订时处于危困状态、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2930号生效判决解答: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及后续针对履行事宜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的,当事人的撤销请求才会得到法院支持。仅以自身事务繁忙处于危困状态、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事实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此外,政策性住房只要已取得合法产权证,即便上市交易存在限制,也不影响夫妻双方对产权份额的分割约定效力。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帅某1与徐某2017年协议离婚,约定共有位于北京海淀的案涉房屋双方各占50%份额,均享有居住权。2021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执行补充协议》,约定帅某1享有案涉房屋全部居住权,每年按市场租金的50%向徐某支付补偿,协议期限10年。后帅某1以签订补充协议时恰逢孩子高考填报志愿处于危困状态、徐某及母亲胁迫、协议显失公平、房屋为有限产权无法分割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补充协议。
法院观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签订补充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补充协议是对离婚协议履行的合理约定,双方各占50%产权前提下,由实际居住方支付一半租金补偿符合公平原则,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案涉房屋经核实可办理变更登记,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均驳回帅某1要求撤销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也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12930号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离婚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均属于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签署前务必仔细核对条款内容,必要时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切勿因临时事务繁忙、情绪急躁草率签字,后续再主张撤销需要承担很高的举证责任,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主张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可撤销情形的,需留存充分的客观证据,比如被胁迫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仅以自身事务繁忙、情绪不稳定为由主张处于危困状态的,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 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只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即便上市交易存在政策限制,也不影响夫妻离婚时对房屋产权份额进行分割,仅需按照房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即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