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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29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家属主张确认已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拒不认可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2969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内容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作为负有用工管理义务的一方,应当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劳动者家属已经提交了工作群聊记录、上下级沟通记录、工作现场录像、协商录音等初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家属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

法律依据

  1.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新案例

刘某2于2018年6月入职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保安,被安排在中昊家园小区岗亭工作,接受公司保安经理郑某的直接管理,郑某定期在工作群内通知员工领取工资,刘某2的日常工作内容为值守岗亭、收取停车费并上交郑某。2023年12月8日刘某2在岗突发疾病去世,公司否认与刘某2存在劳动关系,刘某2之子刘某1提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1提交的工作群聊记录、刘某2与郑某的沟通记录、工作现场录像、协商赔偿的录音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刘某2接受公司管理、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公司作为用工管理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刘某2的入职离职时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判决确认刘某2与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1296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注意留存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沟通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场景照片视频等材料,避免后续发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时无据可依;
2.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妥善留存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用工档案,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责任;
3. 劳动者在岗突发疾病死亡的,若经生效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家属可进一步主张工亡待遇,遇到此类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固定证据,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