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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主张分割婚内房租、代付购房补差款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33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离婚后一方就此前已经法院处理过的婚内共同生活支出再次起诉,以及主张对案外人的共同债权但举证不足的,法院会支持相关诉求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3325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针对已经经过生效判决处理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起诉,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法院将依法驳回;其次,婚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支出(如共同居住房屋的租金),已经实际消耗的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离婚后主张分摊不会被支持;最后,主张存在对案外人的共同债权的,主张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关诉求也会被驳回。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孙某与张某11988年登记结婚,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此前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孙某已主张过案涉公租房2013-2016年租金的分割,法院以该费用属于婚内共同生活支出为由驳回其诉求。后孙某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张某1支付同时间段公租房租金的一半3万余元,同时主张婚内张某1私自使用其工资卡为张某1父亲缴纳房屋超面积补差款4万余元,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权,要求张某1支付其一半份额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主张的租金诉求已经生效判决处理,属于重复起诉,依法予以驳回;其主张的共同债权仅能提交银行取款记录,无法证明款项用于缴纳补差款,举证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孙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13325号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离婚诉讼阶段建议全面梳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尽量在一次诉讼中提出全部主张,避免后续重复起诉被驳回,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
  2. 如果婚内有对第三方的借款,一定要留存好借条、转账记录、双方关于借款的聊天/通话记录等完整证据,仅有取款记录无法证明款项用途的,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债权;
  3. 婚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房租、生活费、子女教育费等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离婚时可分割的财产范畴,离婚后再主张分摊不会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