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联合体成员需要对下游供应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35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其中一方单独与下游供应商签订采购、服务合同产生债务的,其他联合体成员是否需要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3506号生效判决解答:连带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为前提,本案中某设计公司、某广电公司无需对某技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首先,现行《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仅规定联合体各方需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未要求联合体对下游供应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案涉《联合体协议书》是联合体成员向招标人出具的承诺,未对外公示,效力仅约束招标人与联合体,除非有证据证明联合体成员曾向供应商出示该协议并承诺对其担责,否则该协议对供应商不产生约束力;第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设计公司、某广电公司参与了案涉采购、服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也无证据证明二公司曾作出过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某通信公司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例
2020年,某设计公司(牵头方)、某技术公司、某广电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北京某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某技术公司单独与某通信公司签订两份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网络服务合同,某通信公司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某技术公司欠付货款、服务费共计2363万余元。2023年某技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某通信公司的债权被确认为普通债权,难以获得足额清偿,遂起诉要求某设计公司、某广电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联合体连带责任仅针对招标人,不适用于下游供应商;案涉《联合体协议书》效力不延伸至招标人以外的第三人,某通信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取得了该协议书并产生信赖利益,也无证据证明某设计公司、某广电公司参与了案涉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因此驳回某通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13506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下游供应商与联合体成员单独签订合同前,若希望全体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债务,务必要求对方出示《联合体协议书》,同时要求所有联合体成员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或者单独出具连带责任承诺函,避免后续追责无据;
-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内部协议中明确权责划分,对外开展采购、分包等活动时应当明确披露合同主体仅为己方,避免其他联合体成员无端被卷入债务纠纷;
-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留存全部沟通记录、付款凭证、验收单据等材料,若后续产生纠纷,可作为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