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辞职能要经济补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39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若解除时双方约定的工资发放期限尚未届满,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3922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劳动者都知道,单位拖欠工资时自己可以主动辞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有明确的法定前提——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情形。
判断工资是否属于「未及时支付」,首先要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发放日期为标准:如果单位在约定的发放日之前未发放工资,属于正常的发放周期内,并不构成拖欠;只有超过约定的发放日期仍未足额发放的,才符合「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王某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每月25日至30日发放上一个自然月的工资,他在2023年8月23日就提出被迫离职,此时7月份的工资还没到约定的发放时间,因此法院认定单位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王某的被迫解除理由不成立,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此外需要注意,劳务派遣用工中,无论是派遣单位发放的工资,还是用工单位直接以现金、转账等形式发放的劳动报酬,都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等都要将两部分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7月1日,王某与某劳务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俱乐部有限公司担任喷灌岗位,合同约定每月25日至30日发放上一自然月的工资。王某的月工资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劳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另一部分由俱乐部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
2023年8月23日,王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两家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并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关于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等部分诉求,判决劳务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俱乐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王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每月25日至30日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王某2023年8月23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2023年7月的工资尚未到约定的发放日期,因此不能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其次,劳务公司已经为王某缴纳了2022年4月至2023年8月的社会保险,王某关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解除理由也不成立。
因此,王某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连带责任,由于俱乐部公司未就仲裁裁决中「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提起诉讼,视为其认可该项裁决内容,故对其要求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 维持一审关于劳动关系确认、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的判项;
- 撤销一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连带责任范围的判项;
- 改判某俱乐部有限公司对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某劳务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京01民终3922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 行使被迫解除权要选对时机:如果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辞职,一定要等到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届满后,单位仍未发放工资的,再发送被迫解除通知,避免因「未到发放期」导致诉求不被支持。
- 留存好工资构成的证据:如果工资分为转账、现金多部分发放,要注意留存现金发放的照片、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工资条等证据,避免发生争议时单位否认工资标准。
- 被迫解除通知要规范送达:通知中要明确写明解除的法定理由(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并且通过EMS等可追溯的方式邮寄给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保留好邮寄底单和签收记录,确保有效送达。
给用人单位的风险防控建议
- 严格按照约定日期发放工资: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发放时间,并且严格遵守,如遇节假日要提前发放,避免因拖欠工资引发被迫解除的风险。
- 劳务派遣用工要规范:用工单位尽量不要直接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统一由派遣单位发放,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混同;如果发放福利、补助等,要明确款项性质并留存凭证,避免被认定为工资组成部分。
- 依法安排年休假:无论是直接用工还是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都要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否则要承担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的休息日加班费因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未被支持,也提醒劳动者如果存在加班,要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记录等证据,否则主张加班费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