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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多年未到岗上班还能要工资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61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多年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发放工资、停缴社保且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劳动者能否主张该期间的工资报酬?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6109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进行用工管理,双方形成「长期两不找」状态的,即便没有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也应认定双方在此期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实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无权主张该期间的工资报酬。

另外针对本案中劳动者提出的办理退休手续、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因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而护理费、困难补助的诉求因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也不会直接审理。

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于1983年入职原北京市园林局绿化处绿化一大队(后改制为某绿化一大队),担任绿化工,1990年受工伤后被评定为残疾二等甲级。2001年王某向单位提出辞职,2003年单位在《劳动午报》刊登通告,要求王某自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按自动离职处理。2005年单位改制为某绿化一大队后,停缴了王某的社会保险,2006年8月起停发王某工资。

2024年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绿化一大队支付2006年至2020年期间工资、办理退休手续、补缴社会保险、支付护理费及困难补助等,仲裁裁决驳回其全部请求后,王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2006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某与某绿化一大队是否属于「长期两不找」状态,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报酬。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2001年提出辞职后,单位2003年登报要求其办理相关手续;2006年之后王某未再与单位沟通、未提供任何劳动,单位也未再向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符合「长期两不找」的状态,王某主张该期间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办理退休手续、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护理费、困难补助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均不予处理。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610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而言:如果因工伤、单位安排待岗等原因无法正常提供劳动,一定要及时留存向单位主张权利、要求安排工作或发放待遇的书面证据(如聊天记录、邮件、函件等),切勿长期不与单位联系,否则极易被认定为「长期两不找」,丧失主张工资、福利的权利。若主张工伤相关的护理费、困难补助等费用,需先就该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在诉讼中新增未经仲裁的诉求。
  2. 对用人单位而言:若遇到劳动者长期失联、无故不到岗的情况,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先按劳动者预留的通讯地址邮寄返岗通知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若送达不能再通过登报等方式公告送达,全程留存好送达证据,避免多年后劳动者突然主张工资、社保权益,增加不必要的用工成本。
  3. 维权路径提示:社保补缴、退休手续办理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劳动者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主张权利,避免因走错误维权路径浪费时间精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