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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错填社保减员离职原因导致领不到失业金要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61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减员手续时,未如实填报离职原因,将劳动者被迫离职登记为“本人意愿主动离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无法领取失业金的,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就业的,是否还能主张此前失业期间的失业金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6110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负有如实填报社保减员离职原因的法定义务。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核心条件之一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保减员时登记的离职原因,是社保部门审核失业金申领资格的重要依据,单位必须按照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如实填报,不得为规避自身责任虚假填报。

第二,用人单位错误填报离职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金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本身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仅因单位虚假填报减员原因导致无法申领失业金,单位的过错行为与劳动者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赔偿劳动者对应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第三,劳动者后续重新就业不影响其主张此前失业期间的损失。失业保险金是对劳动者失业期间收入损失的法定补偿,只要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符合申领条件,因单位过错导致无法领取的,即便之后重新就业,也有权要求单位赔偿对应失业时段的损失,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重新就业为由拒绝赔偿。

此外,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需结合离职原因实质判断:比如用人单位未经过民主程序单方调整绩效工资发放规则、导致劳动者工资被克扣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被迫离职,符合申领失业金的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于2018年10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法务,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4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4月,某公司单方发布通知将季度绩效考核调整为年度考核,绩效工资按月预发50%,剩余部分待考核后清算,该调整未经过民主程序,也未与张某协商。调整后张某每月工资较之前减少2640元。

2022年9月,张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确认离职时间为2022年9月1日。但某公司在为张某办理社保减员时,将离职原因登记为“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离职后处于失业状态,直至2023年3月入职某某律师事务所。因某公司登记的离职原因不符合失业金申领条件,张某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经与公司协商、向社保部门投诉无果后,张某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5万元。

争议焦点

1. 某公司调整绩效发放规则是否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某是否属于被迫离职?

2. 某公司错误填报社保减员原因是否应当赔偿张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3. 张某已重新就业,是否还能主张此前的失业金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某公司调整绩效考核周期及绩效工资发放方式,未提交证据证明经过民主程序或与张某协商一致,该调整不当,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被迫离职,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金申领条件。

其次,某公司未如实填报离职原因,直接导致张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存在明显过错,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张某后续重新就业的事实,不影响其对此前失业期间法定权益受损的救济,对应损失应当按照实际失业时长核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1044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611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的建议

  • 1. 被迫离职时务必留存充分证据:比如单位欠薪、调岗降薪、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证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明确写清离职理由,通过书面邮寄、微信/邮件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发送,避免后续被认定为主动离职。
  • 2. 离职后及时核实社保减员原因:可通过社保官网、12333热线等渠道查询单位填报的离职原因,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一时间要求单位更正,单位拒不配合的,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也可留存证据通过仲裁、诉讼主张损失。
  • 3. 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失业后尽快到社保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避免因超过申领期限导致权益受损,同时留存好失业期间未就业的相关证明。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 1. 薪酬绩效调整需履行法定程序:调整工资结构、绩效考核规则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避免单方调整被认定为无效,进而构成未足额发薪。
  • 2. 社保减员务必如实填报离职原因:严格按照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填报减员信息,不要为了规避经济补偿金、失业金相关责任虚假填报,否则不仅无法规避原有责任,还可能额外承担失业金损失赔偿责任。
  • 3. 发现填报错误及时补救:如果发现离职原因填报错误,要第一时间向社保部门申请更正,避免劳动者损失扩大,减少后续争议。

此外,本案中某公司提出“一审法院依据未生效的另案判决认定事实属于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未被法院采纳,实务中如果两个案件只是事实认定存在关联、但本案可以通过在案证据独立查明事实的,不需要等待另案判决生效再审理,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程序违法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