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其他诉求仲裁能否导致股权激励诉求时效中断?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61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仅就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福利等部分诉求申请劳动仲裁,未提及的股权激励对价诉求,是否会因前序仲裁申请发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6136号生效判决解答: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中断需满足“主张的权利与待中断的诉求具有直接牵连性”的核心前提,同一劳动关系下的不同诉求并非必然产生时效中断的及于效力。本案中,肖某前序仲裁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终奖、加班费等诉求,与案涉股权激励对价诉求属于相互独立的劳动争议请求,肖某未在前序仲裁程序中明确主张股票相关权益,因此前序仲裁申请不构成本案诉求的时效中断事由。若劳动者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就特定权益申请仲裁,且无其他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肖某原系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5月14日,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日肖某名下210股员工股票被按公司指示取消。
2022年10月,肖某曾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终奖、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争议提起劳动仲裁,但未涉及股票对价相关诉求。2023年6月2日,肖某才就要求公司支付210股股票对价50万元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肖某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22年5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肖某当日即知晓股票被取消,其2023年6月才申请仲裁,且未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故认定其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同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系独立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涉及的股票争议与肖某此前的其他劳动诉讼案件不具有直接牵连关系,且公司在此期间未同意履行义务,因此肖某关于前序仲裁导致时效中断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肖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613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遭遇劳动权益受损时,建议全面梳理劳动关系项下的所有诉求,包括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股权激励、竞业限制补偿等,在仲裁时效内一并提出,避免因遗漏诉求导致后续单独主张时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切勿默认“主张了劳动关系解除违法就等于主张了所有关联权益”,司法实践中对不同诉求的独立性审查较为严格,未明确提出的诉求不会自动适用时效中断。
- 若确实存在遗漏诉求的情况,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益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及时单独申请仲裁,同时可通过向用人单位发送书面函件主张权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留存沟通记录等方式,固定仲裁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
- 对于股权激励类劳动争议,劳动者需提前留存股权激励协议、授予通知、权益变动记录、取消通知等核心证据,同时注意核实股权激励的授予主体:若授予方并非用人单位本身,还需提前明确适格责任主体,避免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导致诉请被驳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