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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出纳无权确认拒付离职员工报销款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62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离职后主张公司欠付差旅费等报销款,仅提交公司出纳出具的报销款金额确认邮件,公司以内部报销流程规定出纳无审批权限、报销材料不符合要求为由拒付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员工损坏公司财物的损失能否直接在报销款中抵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6284号生效判决分析: 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拒付理由大多不会被法院支持。首先,劳动者只要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曾提交报销申请、且公司财务人员(比如出纳、会计)已经确认了欠付的报销款金额,就已经尽到了基本的举证责任。其次,公司内部的报销流程、审批权限划分是公司自己的内部管理规则,劳动者作为普通员工,有理由相信财务人员的回复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公司不能用内部的权限限制来对抗善意的劳动者。最后,如果公司觉得报销材料有问题、不符合规定,应该在员工提交报销后的正常审核周期内提出来,要是当时没提,等到员工离职打官司了才说材料有问题,法院一般不会采信。 至于公司说的员工损坏财物要扣报销款的问题,因为损坏财物的赔偿属于侵权或者财产损害的法律关系,和报销款的劳动争议不是一回事,只要员工不同意抵扣,法院就不会在劳动争议案件里直接处理,公司得另行起诉主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2013年3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售前工程师,工作中经常需要出差,差旅费由个人先垫付,之后凭票走公司报销流程,2024年11月李某从公司离职。

离职后李某向公司索要欠付的7万余元报销款,协商不成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后李某起诉至法院。一审中李某提交了2024年11月和公司出纳张某的邮件记录,显示李某询问未发工资和报销款金额后,张某回复“未报销金额71050.56”。

公司认可张某是公司出纳,但主张张某没有权利确认报销款金额,还说李某的报销材料有金额大小写不一致、重复提交、没发票等问题,另外李某离职前弄坏了公司电脑,损失3216.01元要从报销款里扣。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报销款71050.56元,驳回了李某要利息的请求,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公司出纳确认的报销款金额对公司有没有约束力,公司能不能以内部报销流程不符为由拒付?二是员工损坏公司财物的损失能不能直接在报销款里抵扣?

法院观点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李某已经提交了和公司财务人员的邮件、钉钉记录,证明自己提交了报销单且公司财务人员确认了金额,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公司虽然拿出了内部的费用管理制度,说报销要经过多级审批,但这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流程问题,不能用来否定公司已经作出的报销确认行为。而且公司说报销材料有问题,但之前处理报销的时候从来没跟李某提过,到诉讼时才提出异议,没有道理。

第二,公司主张的财物损坏赔偿,和本案的劳动争议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李某明确不同意抵扣,所以法院不在本案里处理,公司可以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要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李某报销款71050.5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628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劳动者的提醒

  1. 日常垫付工作费用时,一定要留存好全套证据:包括出差审批记录、费用发票、支付凭证、和领导/财务的沟通记录等,提交报销材料的时候也要留痕,比如用邮件提交的保留邮件,纸质材料邮寄的保留快递单,避免日后公司说没收到材料。
  2. 离职的时候一定要和公司结清所有费用:包括工资、加班费、报销款、年休假工资、年终奖等,尽量让公司出具书面的结算凭证,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如果只有出纳、会计的微信/邮件确认,只要能证明对方是公司财务人员,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不用过于担心。
  3. 如果公司提出要扣你工资或者报销款抵扣所谓的“损失”“罚款”,你不同意的话可以明确拒绝,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抵扣,公司要主张损失必须另行通过仲裁或起诉,不能私自扣钱。
  4. 本案中李某主张的报销款利息没有被法院支持,主要是因为双方没有约定报销款的支付时间,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报销款的逾期利息。如果大家离职时和公司约定了报销款的支付时间,公司逾期不付的,就可以主张逾期利息了。

给用人单位的提醒

  1. 要完善内部报销制度,明确审批流程、权限和审核期限,员工提交报销后,如果材料有问题或者不符合规定,一定要在合理期限内(比如制度规定的审核期内)明确告知员工补正或者不予报销的理由,并且留存好通知证据,不要拖延到员工离职或者诉讼时才提异议,否则很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2. 不要误以为“内部规定可以对抗一切”,财务、人事等岗位的员工对外作出的和其职责相关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后果。公司内部的权限划分只能约束内部员工,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劳动者或者第三方。
  3. 如果员工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要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可以和员工协商一致抵扣,或者另行申请劳动仲裁/起诉,不能直接扣发工资、报销款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还要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