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公司单方调岗员工拒绝算旷工可以扣工资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6445号案例实务解读

公司单方调岗员工拒绝算旷工可以扣工资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64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经营战略调整为由,单方面将劳动者从已长期稳定工作的异地办公地点调回总部,劳动者拒绝调岗的,是否构成旷工?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工资、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644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即便劳动合同约定了宽泛的工作地点范围,若劳动者已长期在某一固定地点实际履行劳动义务,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视为已协商确定具体工作地点。其次,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必须具备合理性,跨城市调岗会对劳动者的家庭生活、通勤成本造成重大影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未提供住房补贴、通勤补助、探亲假等合理弥补措施的,调岗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该行为不构成旷工。第三,劳动者拒绝不合理调岗后仍正常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此外,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未主动申请年休假不视为放弃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仍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12月,张某入职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公司总部、分子公司、办事处及项目所在地,张某入职时在北京工作,2022年1月起被派至成都办公室长期工作,后公司调整张某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2023年6月,某公司因战略调整撤销成都办公室,两次向张某发送《人员调动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到北京总部报到,逾期未到按旷工处理,旷工3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张某以调岗未协商、长期在成都定居生活为由书面拒绝调岗,仍正常提供劳动至2023年8月31日。2023年12月,张某以某公司拖欠2023年3月起的工资、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向某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1. 张某拒绝跨城调岗是否构成旷工?2. 某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3. 张某未主动申请年休假,某公司是否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张某已长期在成都固定工作,视为双方已协商确定具体工作地点,某公司单方要求张某跨城调回北京,未与张某协商一致,也未采取合理弥补措施,调岗不具备合理性,张某拒绝调岗不构成旷工,法院采信张某正常工作至2023年8月31日的主张。第二,结合某公司盖章的薪酬组成表及实际工资发放记录,法院认定张某月工资标准已调整为15000元,某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第三,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某公司主张张某未主动申请即视为放弃年休假,于法无据,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某支付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工资32909.4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158.6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640.42元,合计71708.5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644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于劳动者而言:1. 遇到公司单方调岗时,首先判断调岗是否具备合理性(是否跨城、是否降薪、是否大幅增加通勤成本且无补贴),若调岗不合理,不要主动提交辞职申请,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向公司提出异议,同时保留正常提供劳动的证据(如工作沟通记录、任务交付记录、打卡记录等),避免被认定为旷工。2. 若公司调整工资标准,要注意留存公司盖章的薪酬文件、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即便薪酬文件标注为“激励方案”“目标薪酬”,只要公司实际按该标准发放过工资,就可以作为主张工资标准的依据。3. 年休假的安排义务在用人单位,无需劳动者主动申请,离职时可一并主张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不要自行放弃该合法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1. 不要滥用劳动合同中宽泛的工作地点约定,对于已长期在异地固定工作的劳动者,跨城调岗需优先协商,同时要提供合理的弥补措施(如住房补贴、通勤补贴、探亲假、薪资调整等),否则调岗不具备合法性,劳动者拒绝的不得按旷工处理。2. 薪酬调整要书面明确约定性质与发放条件,避免出具加盖公章但表述模糊的薪酬激励文件,防止被认定为正式工资标准。3. 每年主动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留存休假审批、通知的相关证据,避免因未安排年休假产生额外的工资成本。

此外,征和律所提示,本案中某公司虽主张薪酬组成表仅为未来激励预期,但因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最终结合实际发放记录采信了该表的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出具的任何加盖公章的薪酬相关文件,都需谨慎拟定内容,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