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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灵活办公能主张加班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64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实行居家灵活办公、无固定考勤管理的劳动者,主张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6463号生效判决分析:居家灵活办公模式下的加班费主张,核心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劳动者需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由用人单位明确安排,而非个人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导致的时长增加;二是需有明确证据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工时。

如果双方约定实行灵活工作制,用人单位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均由劳动者自行安排,仅以完成工作任务为考核标准的,劳动者仅提交零散的工作沟通记录,无法证明加班是单位要求、也无法证明累计工作时长超法定标准的,加班费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牛某于某公司1任职,实行长期居家灵活办公模式,公司不对其进行打卡考勤,工作时间由牛某自行安排,仅以完成工作任务为考核标准。2023年12月20日,牛某提交书面辞职信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的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59万余元,同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23年年终奖等费用。

争议焦点

居家灵活办公无考勤管理的模式下,牛某主张的加班费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牛某工作方式为长期居家办公,不存在按时打卡考勤记录劳动时间的情况,其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时间均可以完全自行安排调整,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事实,故对其加班费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定,牛某系主动提交辞职信离职,属于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双方未约定2023年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分配的奖励性款项,对牛某的年终奖主张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1支付牛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6689.65元,驳回牛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牛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京01民终6463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的建议

  • 即使是居家办公,若属于标准工时制,务必留存用人单位明确安排加班的证据,比如加班审批记录、领导明确要求加班的聊天记录/邮件、正式的加班通知等,仅凭日常工作沟通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
  • 居家办公期间可主动记录工作时长,比如工作系统登录日志、任务交付时间轨迹、工作沟通的时间区间等,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 主动辞职需谨慎,劳动者提出离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后续再以公司存在违法情形为由发解除通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通常不会被支持。若因公司违法被迫离职,不要提交“个人原因”的辞职信,应直接以公司违法为由发送解除通知并保留证据。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 实行居家灵活办公的岗位,需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工时制度、考勤方式、工作考核标准,明确“工作时间自行安排、以完成任务为考核标准”的内容,避免加班费争议。
  • 年终奖若属于浮动奖励,需明确发放条件、考核标准、发放规则,避免形成固定发放的惯例,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报酬的固定组成部分,增加用工成本。
  • 规范工资发放渠道,若通过关联方或劳动者家属账户发放款项,需明确款项性质;若家属未实际提供劳动,相关款项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进而提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