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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追讨欠薪超过1年还能要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68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离职后追讨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若离职时间超过1年才申请劳动仲裁,但期间曾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欠薪权利,是否会被认定为超过仲裁时效?用人单位能否以欠付工资为税前工资、需代扣个税为由拒绝支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6873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离职后追讨欠薪的仲裁时效并非绝对以离职之日起算1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终止的,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但如果劳动者在时效期间内曾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的,仲裁时效会发生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1年时效。

第二,欠付工资金额是税前还是税后,不影响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依法纳税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能以“工资是税前金额”为由拒绝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个税代扣代缴属于工资支付后的合规履行环节,而非拒付工资的抗辩理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于2020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1,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60000元。2022年7月21日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公司拖欠其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08350元(税前)。

2022年8月、2023年5月,张某多次通过电子邮件与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沟通欠薪支付事宜,公司明确认可欠付工资金额,但表示缓发。2023年10月10日,张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张某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公司能否以欠付工资为税前工资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电子邮件能够证明其2023年5月仍在向公司主张欠薪权利,公司虽不认可邮件真实性,但无法对发件人邮箱后缀为公司官方邮箱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且张某能出示邮件原始载体,故对邮件真实性予以采信,认定仲裁时效因张某主张权利而中断,其请求未超过时效。

关于工资税前税后问题,双方均认可欠付工资金额为税前208350元,依法纳税是法定义务,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工资,个税可依法代扣代缴,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1支付张某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工资208350元;二审法院驳回某公司1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687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于劳动者而言:

  • 1. 追讨欠薪务必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无论是微信聊天、电子邮件、通话录音还是书面催款函,只要能证明你曾向用人单位提出过支付欠薪的要求,都可以导致仲裁时效中断,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 2. 不要刻意拖延维权时间:虽然时效可以中断,但时间越久证据越容易灭失,比如对接的人力员工离职、聊天记录丢失等,都可能影响维权效果,建议遇到欠薪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 3. 税前工资不是拒付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以“工资是税前的,要扣税”为由不发工资,无需担心,个税是法定代扣代缴项目,单位支付工资后依法代扣即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 1. 拖欠工资存在多重法律风险:不仅需要足额支付,还可能面临加付赔偿金、行政处罚等责任,不要抱有“拖过1年就不用给”的侥幸心理,劳动者只要有催讨记录,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 2. 离职时尽量结清工资:员工离职时应当一次性结清工资,确有困难的,要与员工签订书面的缓付协议,明确支付时间,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3. 规范用工管理:工资发放记录、沟通记录要妥善留存,人力部门使用官方邮箱对接员工的,要做好邮箱使用管理,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本案案由还涉及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相关认定,但核心争议仍为欠付工资的时效与金额认定,如遇类似新型用工纠纷,建议结合具体用工模式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