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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公章与备案章不一致总包要付钱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26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加盖的公章与总包方备案公章不一致时,是否能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总包方是否需要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2687号生效判决分析:即便分包合同上的公章与总包方备案公章不一致,只要行为人持有盖有公章的合同、分包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总包方授权、且已实际完成施工内容的,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对总包方发生法律效力,总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公司1承包了公司3办公场装修改造工程(含消防电、消防水等施工内容),赵某1持盖有公司1公章的《专业分包合同》与公司2约定将案涉消防工程分包给公司2施工,合同总价335779.82元。公司2按约完成施工后,项目已通过消防检测并投入使用,赵某1仅支付首笔工程款100734元,尚欠235045.82元未付。

争议焦点

公司1主张分包合同上的公章与其备案公章不符、赵某1不是其员工,双方不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1自称公司1联系人、提供的分包合同与实际工程内容一致,公司2实际进场施工且在包含发包方人员在内的项目群中沟通施工事宜,群内公示文件也明确标注分包单位为公司2,公司2有合理理由相信赵某1具有公司1授权,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法律后果由公司1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公司1支付公司2欠付工程款235045.82元及对应利息,二审驳回公司1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2687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作为分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除核对公章外,还应要求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项目任职文件等材料,同时全程留存施工过程中的沟通记录、采购凭证、检测报告、验收文件、催款记录等证据,即便公章存在瑕疵也可通过表见代理制度主张权利。
  • 作为总包方,应当完善项目人员管理和公章使用制度,对外转包、挂靠项目的应当明确公示授权范围,对离职、授权到期人员及时告知合作方,若发现他人伪造公章签订合同的,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避免无故承担付款责任。
  • 本案中公司1虽主张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关联劳务公司,但未提供对应施工凭证、结算资料,也无法说明消防工程实际施工主体,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企业施工过程中应当妥善留存所有工程资料,避免涉诉时无法举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