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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单方变更设计用途能扣减设计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27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单方变更项目用途、主张未采用部分设计成果,能否以此为由要求扣减对应设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2798号生效判决解答: 只要设计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交付了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发包方无充分证据证明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即便发包方因自身经营原因变更项目用途、未实际使用部分设计成果,也无权以此为由要求扣减对应设计费。此外,若双方在沟通过程中,设计方项目负责人主动作出扣减部分费用的意思表示,发包方未提出异议的,可认定双方就费用变更达成合意,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2022年4月,某某设计公司与原发包方签订公寓改造项目设计合同,约定总设计费74万元,设计内容涵盖产品研发、施工图设计、VI设计等全流程服务。后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发包方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某某建设公司。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某设计公司按约定分阶段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于2022年11月2日向某某建设公司交付了施工蓝图及配套设计成果,双方还就后续图纸修改事宜进行了沟通。某某建设公司累计支付设计费53.2万元后,以设计成果不符合约定、自身变更了项目四五层用途未使用对应设计、VI设计未达到要求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主张扣减产品研发、报审、VI设计等多项费用合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某设计公司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完成并交付了全部设计成果,某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其单方变更项目用途不属于扣减设计费的合法理由;仅认定双方沟通过程中某某设计公司主动提出扣减3万元VI设计费、某某建设公司未提出异议的合意成立,最终判决某某建设公司向某某设计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17.8万元及对应逾期利息,驳回某某建设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2798号
  •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设计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所有设计成果交付凭证,包括微信/邮件沟通记录、文件传输记录、快递签收记录、对方确认收到的沟通内容等,避免后续发包方以未收到成果为由拒付费用; 2. 若设计过程中出现设计范围调整、工作量增加等需要调整费用的情形,一定要及时与发包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认,切勿仅凭口头约定就增加工作量,否则后续主张增项费用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发包方如果认为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在收到成果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异议,同时留存好沟通证据,不要等到被诉要求支付设计费时才以质量问题为由抗辩,无充分证据的异议不会被法院采信; 4. 发包方因自身经营规划调整变更项目用途、不再使用已交付的设计成果的,不属于合法拒付或扣减设计费的理由,只要设计方已按约完成交付义务,发包方就应当足额支付设计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