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时已交的项目保证金能立即要求退还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44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资质自然人与装饰装修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已缴纳的项目保证金能否立即要求退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447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虽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违法分包被认定无效,但其中关于保证金的约定属于结算性质条款,仍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执行;其次,如果双方就合作的多个项目尚有未审结的纠纷,尤其是发包方已经提交了可能扣减保证金的索赔证据(如工人受伤赔偿、质量损失、工期延误损失等)的情况下,法院暂不支持立即退还保证金的诉求,当事人可待所有相关纠纷审结、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后再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最新案例
2022年3月,汪某与某某装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汪某承接该公司分包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汪某需缴纳5万元项目保证金,首次缴纳2万元,剩余3万元从项目工程款中逐次扣除。后续双方就4个具体装修项目分别签订了施工协议,汪某实际完成了施工。
后双方就多个项目的工程款、质量责任、赔偿责任等产生纠纷,先后诉至多家法院。汪某在本次诉讼中要求某某装饰公司退还已缴纳的2万元项目保证金,主张案涉协议因自己无施工资质属于无效合同,保证金条款也应无效。一审法院以双方尚有多个项目纠纷未解决为由,驳回了汪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案涉《合作协议书》及各项目施工协议均因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而无效,但保证金条款属于结算性质,可参照约定执行;目前双方仍有2个合作项目的纠纷正在审理过程中,某某装饰公司也已经提交了可能扣减保证金的相关索赔证据,因此汪某要求立即退还保证金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汪某可待所有相关纠纷解决后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447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自然人承接装饰装修、建筑工程类项目时,应当具备对应施工资质,否则签署的分包合同会被依法认定无效,即便合同无效,相关结算条款、保证金条款仍可参照适用,不要误以为合同无效所有条款都无需遵守。
- 缴纳项目保证金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金的退还条件、退还时间、可扣减的具体情形,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 如果要主张退还项目保证金,建议先确认所有合作项目的债权债务、质量索赔、工期责任等已经全部结清,不存在未决纠纷,否则诉求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可待所有纠纷审结、权利义务明确后再一并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