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租赁合同纠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结算协议金额是总款还是欠付款怎么认定?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5533号案例实务解读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结算协议金额是总款还是欠付款怎么认定?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55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双方签署的最终结算协议载明的“最终结算总金额”,究竟是全部租赁费用总额还是扣除已付款后的欠付金额,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5533号生效判决解答:人民法院认定结算协议金额性质时,不会仅以协议字面表述作单一判断,会结合案涉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已付款金额、支付时间、双方后续沟通的欠款细节、交易习惯等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若主张金额为全部总价款的一方所提出的事实逻辑明显不符合常理,且经法院释明后拒不申请租赁费用司法审计的,法院将采信另一方关于金额为扣除已付款后欠付金额的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某公司1与某公司2就北京某住宅项目签订两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2向某公司1出租钢管、扣件、顶托等建筑设备,双方对租赁单价、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2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某公司1累计支付租金2525951.15元。后双方签署两份《材料、设备、租赁合同最终结算协议书》,分别载明“最终结算总金额1065949.45元”“最终结算总金额1865311.92元”。

双方就结算金额性质产生争议:某公司1主张上述金额为两份合同的全部租赁费用总额,扣除已付款和25万余元抵房金额后仅欠付146万余元;某公司2主张上述金额为扣除已付款后的欠付金额。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约定总价款、已付款金额、双方后续微信聊天记录中协商欠款的细节等事实,认定某公司1的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其经释明后拒绝申请租赁费用审计,故采信某公司2的主张,扣除抵房金额后判决某公司1支付欠付款2680167.37元及相应违约金。某公司1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5533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结算协议时务必明确载明金额性质,清晰标注是“案涉合同全部总价款”还是“扣除已付款后剩余欠付金额”,同时明确已付款金额、付款时间、剩余款项支付期限,避免后续产生歧义引发纠纷。
  2. 若对结算金额性质产生争议,持有利主张的一方应当及时收集对账记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佐证材料,必要时主动申请司法审计,否则若主张不符合常理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周期普遍较长,建议双方定期对账并签署书面对账确认函,妥善留存全部收发货单据、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作为后续争议解决的核心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