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养生店按摩后猝死经营者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0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顾客在经营场所接受按摩等服务后猝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071号生效判决分析: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若经营者存在服务人员无资质、应急处置不到位等过错,未尽到与经营水平相匹配的审慎注意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对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健康管理公司存在两项明确过错,法院结合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强度,酌定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类案裁判标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杨某4是某健康管理公司的VIP客户,曾多次到店接受按摩服务,其曾做过两次心脏手术,该情况已告知店内工作人员。2024年8月1日杨某4到店接受按摩服务,服务结束后出现拉肚子、冒虚汗、胸口闷等不适症状,店内工作人员为其测量血压发现数值明显偏低,仅为其提供水、食物和休息场地,未及时联系家属或拨打120送医,后杨某4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4符合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一审法院酌定某健康管理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231100.56元,某健康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某健康管理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应当追加承保的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
法院观点:某健康管理公司事发时为杨某4提供服务的技师未取得对应资质,且在明知杨某4有心脏手术史、血压明显异常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急救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杨某4自身未尽到健康注意义务,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审酌定15%的责任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侵权责任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需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071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养生、健身等服务类经营主体而言,首先要确保提供服务的人员具备法定或行业要求的对应资质,其次要针对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疾病的消费者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消费者出现身体不适时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联系家属,避免延误救治黄金时间;
- 对有基础疾病的消费者而言,接受按摩、剧烈运动等可能刺激身体的服务前,要主动明确告知商家自身健康状况,出现不适症状时第一时间要求送医,不要轻信休息可以缓解的判断,避免发生意外;
- 经营者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的,在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无需在侵权纠纷案件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