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署部门亏损分摊表是否要个人承担债务?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3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作为公司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成本费用分摊明细表,是内部绩效考核文件还是平等主体间的合作清算协议?劳动者是否需要个人承担部门经营亏损?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359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签署的文件性质不能仅以双方此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唯一依据,要结合文件抬头、约定内容、后续履行行为综合认定:如果文件明确载明由个人按比例承担亏损,抬头明确指向个人而非部门,且无相反证据证明签署是受胁迫、存在重大误解的,就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有效民事约定,个人需要按约定承担亏损。即便双方此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影响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自愿签署清算类协议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顾某原是北京某甲有限公司员工,后担任公司第三事业部负责人,2023年7月31日双方签署《顾某前期成本费用分摊明细表(2022.04-2023.06)》,明确约定顾某按40%比例承担前期亏损665500元,以特定客户项目利润折抵欠款。后因约定的折抵项目未产生利润,公司起诉要求顾某支付亏损款。顾某抗辩称签署文件是职务行为,属于内部绩效考核文件,双方是劳动关系,不应由其个人承担亏损。
法院观点:案涉分摊明细表抬头明确指向顾某个人,约定内容明确由顾某个人按比例承担亏损,顾某未举证证明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在收到催款函后提出异议,该协议合法有效,顾某应当按约定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顾某上诉,维持原判,顾某需向公司支付665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359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在签署公司出具的任何涉及个人承担责任的文件前,务必看清文件抬头、约定内容,明确是部门绩效考核规则还是个人责任承诺,不要盲目签字,避免陷入不必要的债务风险;
- 公司如果要和员工建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应当签署书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盈亏分担规则,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公司,签署清算类协议后如果对内容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留存证据,否则沉默可能被认定为对协议内容的认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