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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出具的欠条能推翻货款结算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6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方主张出具的货款欠条系受胁迫签署、供货价格超出合同约定,能否以此拒付剩余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608号生效判决解答:买受方仅以受胁迫、供货价格超标为由拒付货款,无充分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予支持。首先,主张欠条受胁迫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据证明存在足以让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的胁迫行为,仅催款时的言语过激不构成法律上的胁迫;其次,若买受方人员已经签收货物、催款过程中未对价格提出异议,且法院指定对账期限内未完成对账的,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真实案例

2024年10月至11月,杨某向北京某餐饮类有限公司供应食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出具欠条明确了还款节点,后续杨某微信催款时告知剩余欠款金额,袁某未提出异议。后杨某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400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杨某诉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欠条系受杨某软暴力滋扰胁迫出具、供货价格超出合同约定、公司已启动破产程序,要求改判仅支付3000元或发回重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胁迫事实,催款过程中袁某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且法院指定对账期限内双方未完成对账,某公司也未提交破产受理的相关证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60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易过程中应当留存好书面合同、供货签收凭证、对账记录、沟通记录等完整材料,避免仅以口头约定确认交易内容,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2. 若确实存在被胁迫签署欠条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留存证据,并在法律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内起诉要求撤销欠条,避免超过期限丧失撤销权;
  3. 诉讼过程中法院指定的举证、对账等期限要积极配合,逾期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 若企业确已进入破产程序,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受理裁定书等正式文书,申请案件中止审理,将债权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处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