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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中仅持委托方完成证明能否主张项目款?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7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经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挂靠人仅持有委托方出具的项目完成证明,无其他直接工作成果证据的,能否向被挂靠方主张对应项目服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715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种情形下挂靠人有权主张对应服务费。首先,虽然挂靠经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但挂靠人实际完成项目工作的,有权参照双方约定主张扣除管理费、税费后的折价补偿款;其次,委托方作为项目受益方出具的完成证明属于具有较强证明力的书证,在被挂靠方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项目由其自行完成的情况下,法院会采信该证明,认定挂靠人是项目实际实施方,支持其付款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真实案例

徐某与某公司签订《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实际为挂靠经营关系,此前生效判决已认定该合同无效,双方约定按10%比例收取管理费。本案中徐某主张两个招标代理项目系其实际完成,提交了委托方某城管委出具的两份《完成证明》,明确记载案涉项目由徐某负责且已全部完成,某公司也认可已收到案涉两个项目的全部服务费48567.71元。某公司抗辩称项目系其自行完成、《完成证明》无效,但未提交任何项目实施过程性材料、成果文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完成证明》足以证明徐某是案涉项目实际实施方,判决某公司向徐某支付扣除6.37%税费、10%管理费后的项目款40617.17元,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715号
  •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挂靠经营本身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且存在回款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等风险,建议市场主体尽量避免选择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2. 挂靠人实施项目过程中,应当注意留存全部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工作成果文件、沟通记录、人员工资发放凭证、差旅报销记录等,不要仅依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避免发生纠纷时证据不足。
  3. 被挂靠方如主张项目系其自行完成,应当留存对应的项目实施全流程证据,仅以自身是合同签订主体为由进行抗辩的,无法推翻委托方出具的完成证明的效力,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