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项目款转借条》后原债务人是否还需承担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7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出具的《项目款转借条》性质属于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原债务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付款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796号生效判决分析:区分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的核心标准是各方是否作出了原债务人从债务关系中脱离的明确意思表示。若协议明确约定债务全部转由第三人承担,债权人签字同意,且原债务人知晓后未提出异议的,应认定为债务转移,原债务人不再承担付款义务,仅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
本案中《项目款转借条》明确载明“将项目款债务转至项目负责人王某”,债权人北京某某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原债务人北京某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通知后未提出异议,符合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仅由王某承担12万元服务费及资金占用费的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12月,王某以北京某某食品公司合伙人身份与北京某某运营公司接洽,协商抖音代运营服务事宜,王某向运营公司提供了食品公司经营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等资料,双方多次磋商合同条款,运营公司按约定提供了代运营服务,食品公司股东也在工作群内对接运营相关事宜。2022年5月双方终止合作,经结算服务费共计12万元,2022年8月9日运营公司与王某签订《项目款转借条》,明确约定因食品公司未付款,将12万元债务转至王某,分三期付清。王某随后将借条内容告知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方未提出异议。后因王某未按期付款,运营公司起诉要求王某与食品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特征,食品公司应对其代理行为承担责任,运营公司与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案涉《项目款转借条》明确约定债务转由王某承担,运营公司签字同意,食品公司知情未反对,构成债务转移,原债务人食品公司脱离债务关系,仅由王某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运营公司服务费12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驳回运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796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对外合作时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主体、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对接非法定代表人的工作人员时,应当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避免因表见代理认定产生纠纷;
- 若涉及债务承担事宜,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性质:若为债务转移,必须明确约定原债务人免除还款责任,经债权人签字确认,同时留存原债务人同意债务转移的相关证据;若为债务加入,应当明确约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避免因表述模糊产生争议;
- 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留存全部沟通记录、交付凭证、结算单据等证据,一旦产生纠纷可以作为维权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