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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却辩称是委托放贷无证据能不认账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8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出具借条后又抗辩称案涉款项是债权人委托自己对外放贷的款项,没有证据能否推翻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借条到期后债务人在原借条上重新签字捺印未作其他约定,是否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83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出借人持有借条、转账凭证等债权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的,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债务人抗辩双方系委托放贷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应当就其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其次,借条到期后债务人在原借条上重新签字捺印且未对债务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若未约定新的还款期限的,借款转为不定期借款,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真实案例

李某先后向杨某出具两张借条,杨某累计向李某转账192500元,后李某偿还60000元,剩余132500元未还。2020年10月24日李某在两张到期借条上重新签字捺印。后杨某起诉要求李某还款,李某抗辩称案涉款项是杨某委托其对外放贷的资金,并非借款,且杨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另有50000元还款应予以扣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委托放贷关系,其在借条上重新签字视为对债务的确认,案涉借款为不定期借款未过诉讼时效,50000元还款与本案无关,最终判决李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132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83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民间借贷交易中,出借人应当尽量留存借条、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债务人如果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收到款项的,切勿随意出具借条,否则将可能承担还款责任。2. 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原借条上重新签字的,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3. 债务人若主张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非民间借贷的,应当提前留存委托协议、沟通记录、款项去向等相关证据,否则抗辩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