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届满后发包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8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质保期届满后发包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申请工程质量鉴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施工方向发包方关联人员催款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83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承包人未取得对应施工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但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未在质保期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持续主张质量问题、要求施工方维修,质保期届满后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工程完工时间过长、已超过质保期的,因现场条件变化不具备鉴定基础,法院有权不准许发包方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最后,施工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催款对接人可代表发包方的,该催款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发包方以对接人无授权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真实案例
2018年,某公司将汽修车间屋面防水工程发包给某工程队,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总造价514290.47元,2018年7月10日竣工,五年质保期满支付全部尾款,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0万元。后某工程队多次催要剩余214290.47元工程款未果,于2025年诉至法院。
某公司一审抗辩主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某工程队未履行维修义务、某工程队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并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判决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完工已近8年,5年质保期已届满,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届满后仍要求某工程队维修,工程完工时间过长已不具备鉴定条件,某工程队向与某公司关联的杨某催款构成表见代理,诉讼时效已中断,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83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包方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在质保期内以书面函件、微信/短信留痕的方式向施工方主张维修义务,若施工方拒不维修,应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维修并留存维修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切勿怠于主张权利,待质保期届满后再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施工方催收工程款时,尽量向合同约定的授权对接人、法定代表人发送催款函,若对接人为发包方关联人员,也应留存全部沟通记录,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
- 当事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需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若工程已完工多年、超过质保期,现场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的,将不具备鉴定基础,法院有权不予准许鉴定申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