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验收文件未载明发包方能否拒付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8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验收文件载明的建设单位并非合同发包方,发包方能否以未参与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约定的验收合格后应付的工程进度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850号生效判决解答:发包方不能仅以验收文件未载明己方名称、未参与验收为由拒付工程进度款。若工程已经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完成验收且已实际投入使用,结合工程施工背景、合同履行情况,能够认定工程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应阶段的工程款。若发包方认为施工方存在工期延误、手续瑕疵等违约行为造成自身损失的,应当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反诉,未提出反诉的可另行主张权利,不得直接以此抵消工程款支付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真实案例
某公司1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公司2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2承包燃气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768000元,其中207360元工程款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因案涉工程所在区域燃气统一报装历史原因,案涉工程以某村委会名义申报,2024年12月29日燃气公司组织验收合格,2025年1月23日案涉工程正式通气投入使用。某公司1已累计支付工程款537600元,剩余207360元工程款以验收文件未载明其为建设单位、其未参与验收为由拒绝支付,某公司2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结合案涉燃气工程的特殊性质、施工背景,竣工验收文件未载明某公司1不影响工程已经燃气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事实,且工程已实际通气投入使用,某公司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应工程款。某公司1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报装手续瑕疵赔偿等请求,因某公司1未提出反诉,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某公司1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某公司2工程款20736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二审法院驳回某公司1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85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包方在签订涉及燃气、电力等需行业主管部门统一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应当提前核实报装主体、验收流程,若涉及以第三方名义报装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规则、工程款支付触发条件,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施工方对于需以第三方名义报装的特殊工程,应当提前将报装主体、验收流程书面告知发包方,留存相关沟通确认证据,避免后续被发包方以未参与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中,发包方若主张施工方存在工期延误、质量问题、手续瑕疵等违约损失的,应当及时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仅以抗辩意见提出的,法院一般不予处理,需另行起诉主张,会增加维权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