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装服务合同未结算能否拒付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8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软装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发包方以未完成书面结算、货物数量/价格不符为由拒付工程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887号生效判决分析:如果承包方已经提交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双方对接人员已经就付款金额达成一致,即便未走正式的书面结算流程,承包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接人员有权代表发包方的,对接人员的沟通确认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发包方不能以未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如果发包方认为货物存在数量不符、价格虚高等问题,应当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反诉主张,仅以抗辩方式提出的,法院不予处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10月,某公司1与某公司2签订《软装设计合同》,约定某公司2为某公司1的北京某项目售楼处提供软装设计及定制服务,合同包干总价3008000元,付款分四笔:签订合同付50%、软装进场前付30%、验收合格后付17%、留3%作为质保金1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某公司1共支付前两笔款项合计2352256元,剩余601600元未付。
争议焦点
某公司1主张某公司2未完成结算、货物数量与约定不符、价格高于市场价,因此不符合付款条件,无需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某公司2主张已经完成全部服务且验收合格,对接人员已经确认付款金额,某公司1应当付款。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2提交的《软装验收表》《软装交接清单》可证明其已经完成合同义务,项目于2021年3月27日验收合格;某公司2提交的与某公司1对接人员王某、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人已经确认第三笔付款金额为511360元,某公司2有理由相信二人有权代表某公司1,视为双方已经完成结算;某公司1主张货物数量、价格存在问题,但经法院释明未提出反诉,对此抗辩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某公司1的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某公司2剩余合同款601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113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2日起、以9024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均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887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包方履行服务类/工程类合同过程中,务必留存好验收凭证、与发包方对接人员的全部沟通记录,即便未签署正式结算文件,双方沟通确认的付款金额、验收记录均可作为主张工程款的有效证据;
- 发包方如果认为对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存在质量、数量、价格不符等问题,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仅以抗辩方式主张的,法院不会在本案中处理,将丧失维权的最佳时机;
- 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承包方应当留存好已经交付发票的邮寄记录、沟通记录,避免发包方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