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排除”表述能否作为定责依据?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9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不能排除电动自行车电池热失控引发火灾”的,能否作为法院认定侵权责任的依据?
2. 电动自行车电池入户引发火灾,各方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3. 财产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法院如何认定赔偿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93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其载明的“不能排除”类事实推定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侵权责任的合法依据;其次,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放置在室内的使用者是火灾直接引发方,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房屋托管机构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的承担次要责任,房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因物品损耗、灭失等客观原因无法对损失价值进行鉴定的,法院可以结合受害人提交的购物凭证、受损物品清单、居住时长、火灾受损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的损失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真实案例
李某系北京市丰台区某出租屋租户,其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放置在租住的隔断间内存放,后该房屋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墙壁插座电气线路故障等致火因素,不能排除电动自行车电池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同屋租户刘某因火灾导致室内大量衣物、生活用品等损毁,起诉要求李某、房屋托管的某某公司、房主张某赔偿损失共计7074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将电动车电池放置在室内是火灾主要诱因,应当承担90%的主要责任;某某公司作为房屋托管机构违规打隔断出租、未尽消防安全管理义务,承担10%的次要责任;房主张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因损失物品多为生活用品无法鉴定,法院酌情确定损失总额为30000元,判决李某赔偿27000元,某某公司赔偿300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责任划分、损失酌定均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931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电动自行车电池严禁入户存放、充电,否则一旦引发火灾不仅要承担全额或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还可能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 2. 房屋出租方、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通过书面告知、公告、微信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租户禁止电动车电池入户的规定,留存相关告知凭证,不得违规打隔断压缩疏散空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管理过错责任。
- 3. 若因火灾、漏水等事故产生财产损失,第一时间对受损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固定,同步整理购物凭证、支付记录,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机构对受损现场进行证据保全,避免后续主张损失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