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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提前闭店违约已付押金能全额要求退还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9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因经营亏损提前闭店拒付租金导致合同解除的,已交纳的押金是否可以要求出租方全额退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94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商事主体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经营风险,不能因后期亏损就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其次,若合同明确约定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已付押金作为违约金的,该约定合法有效,出租方有权依据约定主张违约金;第三,法院有权结合实际损失、过错程度、房屋后续出租情况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金额,无需全额退还押金,也不会完全支持出租方全额没收押金的诉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真实案例

某公司1承租某公司2位于北京新东安广场的商铺经营鞋包配饰,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租期至2026年6月30日,承租方逾期15天未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已付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2024年8月31日某公司1因经营亏损闭店,之后未再支付租金、物业费等费用,某公司2通知双方合同于2024年11月10日解除,起诉要求某公司1支付欠付租金、房屋恢复施工费、公证费等,并主张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一审法院结合出租方实际损失、房屋后续出租情况、承租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押金中196026元折抵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欠付费用。某公司1上诉主张其已同意支付空铺期租金、出租方无实际损失应全额退还押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请求缺乏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941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商事主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经营风险,对于违约条款、押金退还规则要逐条确认,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审核合同条款,避免后期因经营不善违约产生高额损失;第二,承租方如果确实因客观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尽早与出租方协商,主动配合清场、房屋恢复等工作,降低双方损失,争取减少违约金金额;第三,出租方在承租方违约后,也应当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尽快将房屋另行出租,不得恶意拖延扩大损失,否则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