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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改入户门为外开侵害相邻权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9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私自将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对邻居日常通行、紧急逃生造成影响的,是否属于侵害相邻权?是否需要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958号生效判决解答:业主擅自将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若已对相邻业主的通行造成不便、挤占公共消防疏散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属于侵害相邻权的行为,依法应当将入户门恢复为原始内开状态。即使加装了语音提示、开门限位器等设施,也仅能降低日常碰撞概率,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对相邻方通行权的侵害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消防疏散风险,不能作为免除恢复原状义务的合法理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真实案例

王某是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901室房屋的法定继承人,白某是同层902室的所有权人,两户入户门呈90度对角布局,门前共用公共通道宽度仅约1.1米。白某装修时擅自将原本内开的入户门改为外开,开门到最大角度时可直接接触901室的入户门,不仅会限制901室的开门空间,影响王某及其家人日常通行、容易发生碰撞,还会挤占公共消防疏散通道,紧急情况下会阻碍两户人员逃生。王某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白某将入户门恢复为内开状态,白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已安装语音提示装置、小区同类改造普遍存在,不应恢复原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的改造行为已经侵害了王某的相邻权,其主张的减免事由均不成立,于2026年1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958号
  •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业主装修改造房屋时,不得擅自改变入户门、承重墙等房屋原有规划设计,尤其是涉及公共通道、消防设施的改动,必须事先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且不能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更不能违反消防安全相关强制性规定。
  2. 如果遇到邻居私自改造设施侵害自身相邻权的,要第一时间拍照、录像、留存沟通记录固定证据,可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物业、社区居委会介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涉及继承房屋的相邻权纠纷时,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只要获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就有权单独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需要所有继承人全部参与诉讼。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