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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员工违纪为由辞退为何被判支付11万违法解除赔偿金?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28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员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满足哪些条件才符合法律规定?解除通知载明的理由与内部提交工会的解除理由不一致时,法院以哪个作为审查依据?总分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直接向总公司主张违法解除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2864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中最高发的纠纷类型,司法实践中对解除合法性的审查遵循严格的“实质审查+程序审查”双重标准: 第一,解除理由的审查以向劳动者公开送达的解除通知书载明内容为准,用人单位内部提交工会但未告知劳动者的解除理由,不得作为法院认定解除合法性的依据; 第二,用人单位需对解除通知书中载明的每一项违纪事实承担完全举证责任,证据需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仅用人单位单方制作、无第三方或劳动者确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违纪事实成立; 第三,即使规章制度明确约定了违纪情形,也需结合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是否违反职业道德进行实质判断,不能仅以条款字面规定直接认定构成“严重违纪”。 针对总分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形,若劳动者实际受总公司管理、总公司作出解除决定的,劳动者有权直接向总公司主张违法解除赔偿,总公司不能仅以劳动合同签约主体为分公司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正是因为解除理由举证不足、程序存在瑕疵,最终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11万余元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翟某某2011年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2013年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该公司西南分公司,但翟某某仍受总公司管理、由总公司报销费用、组织培训。2023年11月北京某科技公司以翟某某存在未经批准兼职、无证驾驶客户车辆被行政处罚、多次被客户投诉等严重违纪为由,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翟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17768.5元、未休年假工资1299.51元,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翟某某亦对未休年假部分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1. 审查解除合法性以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通知书载明理由为准,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翟某某存在解除通知书中载明的各项违纪事实:无证据证明翟某某被行政处罚,视频号截屏不足以证明存在利益冲突的兼职,客户回访材料无客户签字、形成时间集中在解除前7日不符合常理,不足以证明存在客户投诉,虚假报销理由未在解除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劳动者,故解除行为违法;2.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西南分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翟某某向总公司主张权利合法;3. 翟某某已休年假超过法定标准,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双方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需支付翟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7768.5元,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286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务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1. 解除通知书应当明确列明全部解除理由,且需与提交工会的理由保持一致,未在解除通知书中告知劳动者的理由,后续不得作为解除合法性的依据;2. 对违纪事实的取证需及时、客观,对于客户投诉、员工违纪等事实需保留有劳动者确认的书面证据、第三方佐证的视听资料等,仅单方制作的回访表、无身份核实的录音不足以证明违纪事实;3. 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违纪”的条款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对于兼职、报销等行为的违纪认定应当结合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情节是否严重进行实质判断,不能仅以条款规定直接认定严重违纪。

对劳动者而言,若遇到总分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注意留存总公司进行管理、发放报酬、作出用工决定的相关证据(如钉钉审批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报销凭证等),有权选择向总公司或分公司主张权利,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被公司以违纪为由辞退,可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书,明确解除理由,针对不实的违纪主张可积极举证反驳,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另外关于未休年休假的计算,法定年休假周期为自然年度,用人单位自行规定的休假周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需注意留存休假记录、考勤制度等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