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干活受伤到底和哪家公司有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29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项目存在多层分包、关联公司混同情形时,务工人员的劳动关系主体该如何认定?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非劳动者本人签字的劳动合同,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有效依据?劳动者曾向错误用工主体主张权利,是否会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2981号生效判决分析:
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依附性,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且劳动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针对建筑领域的特殊用工情形,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 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即便非本人签字,也可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依据:若劳动合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且附随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持该合同向发包方办理工资代发手续等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用人单位以“合同仅用于代发工资、非真实劳动关系”为由抗辩的,需承担充分举证责任,否则不予采信。
- 多层分包、关联公司混同时,以实际用工管理主体为认定核心:不能仅依据雇主责任险投保主体、其他项目的考勤记录认定劳动关系,需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工资发放主体、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哪家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等核心事实综合判断。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股东、法定代表人重合等利害关系的,仅凭关联公司的自认不足以推翻现有证据证明的劳动关系。
- 劳动者误告主体不影响真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者因对用工主体不知情,曾向其他主体主张劳动关系的,不构成对真实用工主体劳动关系的否定,也不产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效果,只要劳动者实际为用工主体提供劳动、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件,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刘某于2023年3月进入北京市大兴区某循环经济园区烟囱工程项目务工,2023年5月2日在工作中受伤。务工期间,某集团公司先后两次向刘某代发工资。刘某最初以某集团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中某集团公司提交了加盖某工程公司公章、载明乙方为刘某的劳动合同,称其系代某工程公司发放工资。后刘某变更被申请人为某工程公司,要求确认2023年3月12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差额。
某工程公司抗辩称,劳动合同并非刘某本人签字,仅系用于办理代发工资的资料,刘某实际是某建筑公司雇佣的人员,某建筑公司也为刘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且某工程公司已将项目劳务分包给某建筑公司,故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亦自认刘某系其雇佣人员。
争议焦点
- 刘某与某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是否正确。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在某工程公司分包的项目工地提供劳动,某工程公司向发包方提供劳动合同资料办理代发工资,足以证明刘某系接受某工程公司管理、为该公司项目提供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
某工程公司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期限与刘某务工时间不符,其提交的其他项目考勤记录、雇主责任险保单均不足以证明刘某在案涉项目工作期间与某建筑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存在股东重合的利害关系,仅凭其自认不足以否定劳动关系。
此外,刘某曾向某集团公司主张劳动关系,不构成与某工程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刘某受伤后无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故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刘某与某工程公司自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298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筑务工人员需强化证据留存意识:日常务工时注意保存工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与项目管理人员的沟通记录、受伤后的就医及协商记录等材料。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非本人签字,只要能证明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偿劳动,仍可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劳动关系。
- 遇多主体混同分包时可分步维权:若不清楚实际用工主体,可先向发包方、总包方主张权利,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调取相关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逐步锁定真实用工主体,此前的维权行为不会影响后续向责任主体主张权利,无需担心“告错”。
- 用人单位需规范用工管理,不得规避用工责任:建筑领域企业不得通过“空白合同走账”“关联公司分包”“仅买雇主责任险”等方式逃避劳动关系项下的工资支付、工伤赔偿等法定责任,随意加盖公章出具劳动合同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主张工资差额需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工资差额的,需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标准、欠付金额等事实,仅靠估算而无相应证据支撑的,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