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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年节福利却无法证明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能胜诉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45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用人单位补发数年的年节福利,但此前生效判决已驳回其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及福利发放约定的,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4501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者主张年节福利等劳动待遇的核心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若已有生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且劳动者无足以推翻该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同时也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福利发放的明确约定或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劳动者要求补发年节福利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将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不一致、诉讼主体资格存疑的异议,仅以网页公示信息与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记载不一致为由,不足以否定用人单位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该类程序异议通常不会被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主张其系某集团公司正式员工,因某集团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故应由某集团公司承担用工责任,起诉要求某集团公司补发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的年节福利共计30万元。

经查,王某此前曾多次就与某集团公司的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其中要求确认1984年4月11日至2023年8月18日期间与某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及此前福利的诉讼请求,均已被生效判决驳回。本案中王某仍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期间与某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年节福利的发放约定或制度依据。王某另主张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身份证信息与网页公示不一致,认为某集团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争议焦点

1. 王某要求某集团公司补发30万元年节福利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 王某提出的某集团公司诉讼主体资格异议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王某主张与某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已被生效判决驳回,此后王某也未向某集团公司实际提供劳动,且未就双方存在发放年节福利的明确约定或相关制度规定提交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某集团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网页公示的出生年月不一致,不足以说明某集团公司不符合参加诉讼的法定条件,王某的该项上诉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要求某集团公司补发30万元年节福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450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所有劳动权益的基础,劳动者在入职时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时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陷入被动。
  2. 年节福利、年终奖等待遇通常不属于法定强制发放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主张该类权益的,需要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有明确的福利发放制度、双方有书面约定或者往年有固定发放的惯例,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注意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如果已经有生效判决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否则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或主张基于劳动关系的福利待遇,大概率会被驳回,建议劳动者不要盲目诉讼,避免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
  4. 劳动者起诉时应准确确定用工主体:若实际用工的是分公司且该分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以分公司为被告,仅在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追加总公司承担责任,避免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导致败诉。
  5. 对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仅以网页公示信息与诉讼材料不一致等非核心问题提出主体异议,通常不会被法院采纳,建议劳动者将维权重点放在核心实体问题上,避免在非关键程序问题上耗费过多精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