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出租车承包制算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48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上世纪90年代出租车行业普遍实行承包制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劳动者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未直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的,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4850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处于出租车行业承包制的特殊历史时期,也不能仅以“承包关系”为由直接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认定劳动关系核心是看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经济依附性特征,只要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档案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接受单位管理、后续存在延续的劳动关系等事实,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会依法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1992年12月,张某调入北京某甲有限公司(当时为出租车经营企业,无独立档案管理权,档案由上级单位北京市某厂代管)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1992年至1996年期间,张某按规定向公司缴纳承包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直接以自身名义为张某缴纳社保。1997年5月,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至2001年到期终止。
后张某为确认1992年至1996年期间的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张某请求后,某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该期间双方仅为出租车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并称90年代出租车行业普遍实行承包制,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档案转递通知单、调动介绍信、社保缴纳记录、后续劳动合同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1992年即调入某甲公司上级单位、接受公司管理、后续劳动关系延续的事实,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某甲公司提交的承包费缴纳记录等证据,不足以推翻劳动关系的存在,也不能仅以行业特殊时期的承包模式否定劳动关系本质。最终法院判决确认1992年12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485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劳动者:早年特殊行业(如出租车、集体企业、改制企业)的用工纠纷,不要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放弃维权,可重点搜集人事档案调动记录、工作证件、社保缴纳关联记录、后续用工的关联材料等,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获得法院支持;目前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属于确认之诉,一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劳动者可在发现权益受损后及时主张。
- 对于用人单位:即便存在行业特殊用工模式,也要留存完整的用工/承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于历史遗留的用工问题,要及时梳理规范,避免多年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责任;此外,类案判决仅能作为参考,不能直接套用,需结合个案事实进行举证,否则难以被法院采信。
- 对于出租车等特殊行业的用工认定,法院会结合历史背景综合判断,不会仅因“承包制”“自负盈亏”等表象直接否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注意区分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核心差异,做好合规管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