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员工长期不上班单位也不发工资劳动关系还存续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4967号案例实务解读

员工长期不上班单位也不发工资劳动关系还存续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49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且双方均未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否仍然存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4967号生效判决分析:

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若双方长期处于“劳动者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支付报酬也不履行管理义务”的两不找状态,且劳动者无证据证明系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其无法提供劳动的,法院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双方已以实际行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计算至双方实际停止履行权利义务之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此后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查某虽主张系某设备开发公司未提供劳动岗位、收回办公室钥匙导致其无法上班,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查某2022年4月29日后未再向某设备开发公司提供实际劳动,某设备开发公司自2022年7月起也未再向查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双方长期未履行劳动合同的核心义务。结合查某近年来涉及多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存在同期向多家单位主张劳动关系及劳动报酬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此后不存在劳动关系,某设备开发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期间的工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查某于2022年1月17日入职某设备开发公司,2022年2月1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22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22年4月30日,查某担任机械设计岗位,试用期工资4800元,转正后工资6000元。

2022年4月,某设备开发公司以查某试用期不符合招聘条件为由,作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张于2022年4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但仅提交了一张无面部特征的背影送达照片,无法证明已向查某有效送达。此前生效判决已认定该解除行为不成立,判决某设备开发公司支付查某2022年5月1日至6月30日的工资。

2022年4月29日后,查某未再向某设备开发公司提供劳动,某设备开发公司自2022年7月起未再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后查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22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查某的请求,某设备开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期间,查某与某设备开发公司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某设备开发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查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2022年4月29日后向某设备开发公司提供了劳动,也无法证明系某设备开发公司原因导致其无法返岗;某设备开发公司自2022年7月起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双方长期未履行劳动合同核心义务。结合查某多年来涉及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存在同期向多家单位主张劳动关系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视为双方于2022年6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此后不存在劳动关系,某设备开发公司无需支付该期间工资。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京02民终496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某设备开发公司与查某自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设备开发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期间工资,仅需支付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942.07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京02民终4967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用人单位而言:

  1. 解除劳动合同需确保有效送达。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旷工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过EMS书面邮寄(备注文件名称)、微信/短信点对点送达、当面送达并录音录像等方式,确保解除意思表示有效送达劳动者,避免因送达瑕疵被认定解除不成立,引发后续工资支付风险。
  2. 对长期不到岗的劳动者要及时处理。若劳动者无故不到岗,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发送返岗通知,明确返岗时间及逾期不返岗的后果,留存送达证据;劳动者逾期仍不返岗的,及时按照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处理,避免长期“两不找”状态下被认定劳动关系仍存续,产生不必要的工资、社保等成本。
  3. 规范用工管理留存证据。日常用工中要做好考勤记录、工作任务分配记录、绩效考核记录等,遇到疑似“劳动碰瓷”的劳动者,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合法合规应对纠纷,避免额外损失。

二、对劳动者而言:

  1. 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条件、不安排工作岗位,劳动者应当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微信/短信等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要求提供劳动岗位并支付工资,留存相关证据,切勿长期消极等待不主张权利,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两不找”,劳动关系被认定解除。
  2. 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劳动,切勿试图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恶意诉讼等“劳动碰瓷”方式获取不当利益,否则不仅诉求无法得到支持,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影响个人职业信用。

此外,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需注意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工资,年休假天数按照劳动者当年在本单位的在职时间进行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