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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说项目黄了合同减额就能扣销售提成?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52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项目合同解除、未实际回款、合同金额核减为由,单方扣减销售人员的项目提成奖金,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5294号生效判决解答:

项目提成(又称拓展奖、绩效奖金)属于法定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若用人单位主张因项目履行问题扣减提成,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前提:

  1. 制度依据合法有效: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薪酬绩效制度,明确约定提成支付条件(如以回款为前提、合同金额调整则提成相应调整),且劳动者明确知晓该规则;
  2. 劳动者存在过错:项目合同解除、未履行、金额核减等情况,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

即使用人单位声称绩效文件是“征求意见稿”,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文件已实际执行(如公司人力按文件标准为劳动者定绩效档位、实际发放过部分提成),则该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不能以“未正式公布”为由否认其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六条第二款: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马某于2017年5月入职某电信北京公司,从事集客业务拓展相关工作。2024年6月30日,公司以马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马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项目提成、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款项。

一审中,马某提交了公司工作群发布的《北京分院集客销售人员绩效实施细则2022年》、与人力主管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已按该细则为其划定第三档绩效,应支付2022年项目奖金12.07万元。公司则辩称该细则是未施行的征求意见稿,且部分项目合同解除、未实际履行、金额核减,不应支付或应减少提成。

一审法院支持了马某关于2022年项目奖金的主张,同时判决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后果。公司虽不认可绩效细则的效力,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马某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应按细则标准支付提成;公司主张部分项目未履行、合同金额核减,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相关问题系马某原因导致,故对其扣减提成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公司主张2024年春节已安排马某休4天年休假,但考勤记录显示马某该期间正常出勤,故对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电信北京公司需支付马某2022年项目奖金1207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8400.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322.5元(部分款项已履行)。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529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1. 留存薪酬证据是关键:注意保存公司发布的绩效制度(哪怕标注“征求意见稿”,只要实际执行就有效力)、与人力/领导关于提成的聊天记录、邮件、OA截图、项目合同、业绩确认单等材料,避免维权时举证不能。
  2. 及时提出异议并注意时效:项目提成属于劳动报酬,若公司无故扣发,要及时通过书面方式(邮件、EMS函件等)提出异议并留存记录;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切勿超过时效。
  3. 未休年休假也可维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已休年休假负举证责任,若公司仅发了放假通知但考勤显示你正常出勤,可主张休假不成立,要求按日工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给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1. 绩效制度需程序合法:薪酬绩效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公示、培训、签字确认等方式告知劳动者,避免“边用边否认效力”的情况。
  2. 提成规则要明确约定:若约定提成以项目回款、合同完全履行为支付条件,需在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扣减提成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3. 年休假安排要留痕:安排员工统一休年休假的,要做好考勤记录并与员工确认,避免出现“发了通知但员工实际出勤”的情况,导致仍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