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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多年后确认劳动关系如何证明入职时间?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61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离职多年后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时,劳动者该如何举证?仅凭保安员证报名时登记的就职单位信息,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依据?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6110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仅对双方曾经存在的劳动法律关系进行确认,不涉及财产给付的债权请求权,因此不受仲裁时效制度的限制。劳动者即便离职多年,仍有权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要求确认历史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举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但入职登记表、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劳动者提交的初步证据能够证明其入职时间早于用人单位认可的时间,且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的,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法院可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本案中,法院调取的保安监管系统显示霍某报考保安员证时的就职单位为案涉保安公司,发证时间为2015年6月,足以证明霍某在此之前已入职,因此二审采信了霍某2015年3月15日入职的主张。

第四,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具有财产给付性质的请求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及时主张,逾期且无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霍某主张其于2015年3月15日入职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担任中控员,工作地点先后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海淀区等地,月工资3000元,2016年5月前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之后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保安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霍某工作至2016年7月25日离职。

2024年9月3日,霍某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00元。仲裁裁决确认双方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霍某其他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霍某提交了保安员证、银行流水、荣誉证书复印件、同事王某甲的证言等证据,保安公司仅认可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主张霍某是临时工。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霍某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保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霍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霍某申请法院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调取保安员证报考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显示,霍某保安员证发证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报名时就职单位为案涉保安公司。

争议焦点

  • 霍某与保安公司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如何认定?
  • 霍某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保安公司关于霍某要求确认2016年7月前劳动关系的请求已过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根据法院调取的保安监管系统记录,霍某报考保安员证时就职单位为保安公司,发证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可以证明霍某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早于保安公司认可的2016年4月1日。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法院对霍某关于2015年3月15日入职的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加班工资请求,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25日解除,保安公司在仲裁阶段已提出时效抗辩,且霍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因此对其加班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驳回保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确认霍某与保安公司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保安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611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劳动关系证据:入职时应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获奖证书、社保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作年限的证据,避免日后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举证困难。若需办理职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定等需要单位盖章的材料,也应妥善留存相关记录,必要时可作为劳动关系的佐证。
  2. 确认劳动关系可多渠道收集间接证据:若劳动者需要确认多年前的劳动关系,且手中直接证据不足的,可尽量收集多维度的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比如向社保部门查询社保缴纳记录、向银行调取工资流水、寻找原同事出庭作证、向相关部门调取职业资格证报考备案信息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证据。
  3. 财产类劳动请求需及时主张:加班工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请求,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及时主张,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若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4. 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完善的职工入职档案、工资支付台账、考勤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同时,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减少用工风险。

此外,本案中明确了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裁判规则,劳动者若因社保补缴、工龄认定、退休手续办理等需要确认历史劳动关系的,无需担心时效问题,但仍需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