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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拿的劳务协议签字鉴定不出来 还要赔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65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提交的名为《劳务协议》的书面文件,经笔迹鉴定无法确认劳动者签字真实性的,能否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6576号生效判决分析:

用人单位主张已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的,应当对协议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若劳动者否认协议上的签字为本人所签,且经司法鉴定无法得出签字真实性的明确结论时,用人单位需进一步补充证据证明协议的真实性,无法补充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此外,即便用人单位提交的协议名为《劳务协议》,若其内容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用工期限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在协议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79号的规则,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规则适用的核心前提是协议本身的真实性能够确认,若真实性无法证实,则无适用该规则的基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曲某于2022年7月25日入职某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3年5月10日离职。后曲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某工程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某工程公司辩称双方已签订《劳务协议》,不应支付二倍工资,但曲某否认协议落款处的签字为本人所签。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先后两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劳务协议》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均因样本字迹书写模式差异大、不具备鉴定条件,被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未得出明确鉴定结论。

争议焦点:某工程公司提交的《劳务协议》能否认定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工程公司是否应支付曲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观点: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工程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劳务协议》,但该协议经两次笔迹鉴定均无法确认签字真实性,某工程公司也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已与曲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某工程公司提出的应参照指导性案例179号的意见,因该案例适用的前提是书面协议真实有效,本案无法确认《劳务协议》的真实性,故不具备参考该案例的基础。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工程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曲某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2627.6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657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 1. 签订书面用工文件时,应当面核实劳动者身份,要求劳动者现场签字捺印,有条件的可对签字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留存,避免后续劳动者否认签字真实性时无证据反驳。
  • 2. 不要试图通过签订“劳务协议”“合作协议”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签订义务,若实际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便协议名称为劳务,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若协议真实性无法证实,反而需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
  • 3. 妥善保管劳动者签字的各类文件,包括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签收单、工资确认表、考勤签字记录等,一旦发生签字真实性争议,可提供多份同期样本供鉴定机构比对,提高鉴定成功率。

对于劳动者而言:

  • 1. 入职时应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用工期限、社保缴纳等核心权益,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维权时无证据支撑。
  • 2. 若用人单位要求签订的是“劳务协议”等非劳动合同文件,应仔细阅读条款内容,若实际为劳动关系的,即便协议名称不符,仍可凭工资流水、工牌、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主张劳动关系。
  • 3. 不得通过故意改变书写习惯签字、否认本人签字等方式恶意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若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如签字录像、其他同期签字文件比对)证明签字为劳动者本人所签,劳动者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不利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此外,本案中某工程公司提出劳动者存在多起类似劳动争议诉讼、涉嫌恶意索赔的抗辩,但因核心的协议真实性无法证实而未被法院采纳。征和律所提示,若用人单位遇到疑似“职业索赔”的劳动者,应注意收集全流程用工证据,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用工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