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取的项目风险抵押金离职后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81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项目风险抵押金”“岗金”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的费用,劳动者离职后能否要求全额返还?用人单位能否以内部考核罚款为由直接扣除全部抵押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8159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无论收费名称是“风险抵押金”“保证金”还是“岗金”,只要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地位、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的、要求劳动者承担经营风险的费用,都属于违法收取,劳动者离职后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其次,用人单位主张以内部罚款、损失赔偿为由扣除抵押金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处罚依据;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给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三是扣除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的限额。仅凭员工承诺书里的概括性同意扣款条款,不能直接作为全额扣除风险抵押金的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2014年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管理岗位,2014年4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任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型公交系统试验段第三项目部项目经理,某公司针对该项目收取李某风险抵押金共计88000元。2023年4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要求退还风险抵押金,某公司主张李某负责的其他项目存在亏损、公司已对其作出处罚,风险抵押金已全部扣除,不予退还,李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某公司收取项目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某公司能否以内部罚款为由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理应向劳动者返还收取的抵押金。用人单位主张对劳动者进行处罚、扣除抵押金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本案中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权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员工承诺书的概括性约定也不能直接作为全额扣除的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李某风险抵押金88000元;二审法院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815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的维权建议:遇到用人单位以“风险抵押金”“保证金”“押金”“岗金”等名义收费的,务必保留好缴费凭证、聊天记录、相关制度文件等证据,离职后可直接要求单位全额返还;单位拒绝返还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签署离职承诺书、结算协议时,要仔细核对扣款条款,不要随意签署概括性同意扣款的内容;如果是被单位以扣档案、扣证书等方式胁迫签署的,要保留好胁迫的相关证据,事后可主张条款无效。
- 对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不要试图通过更换收费名目的方式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便劳动者口头同意缴纳,只要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地位收取的费用,都属于违法,不仅要全额返还,还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罚款处罚。如果需要对项目经理等核心岗位进行绩效考核,可通过“绩效奖金浮动”的方式设计规则:完成考核目标发放额外奖金,未完成的少发或不发奖金,不得预先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再进行扣除。
- 额外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损失赔偿主张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不能随意扣除劳动者的款项。除了要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的损失证据外,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更不能直接将劳动者预先缴纳的抵押金全额扣除,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