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约定的商铺无偿使用权因拆迁灭失能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62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以和解补偿为目的签订的无偿房屋使用合同,因房屋被拆迁导致履行不能时,权利人能否要求补偿义务主体继续提供同等房屋使用,或赔偿剩余使用期限的租金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624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合同载明的签署主体产生约束力,若实际补偿义务方未作为合同当事人签字,权利人无法依据合同向其主张权利;其次,若合同履行标的物因拆迁等客观原因灭失,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权利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无法获得支持;最后,若合同未事先约定履行不能时的替代履行方案或赔偿责任,且合同相对方未收取任何对价的,权利人主张赔偿损失的诉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4年陈某因与某乡政府拆迁安置纠纷维权过程中被乡政府工作人员打伤,随后陈某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相关人员及某乡政府。诉讼过程中,2016年陈某与陈某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可无偿使用案涉50平方米商铺15年,陈某随后撤回前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起诉。2023年案涉房屋因腾退被拆迁,陈某起诉要求陈某1、某乡政府继续提供同等面积商铺供其无偿使用至合同期满,或赔偿剩余期限的租金损失等。
法院审理认为:其一,某乡政府未作为合同相对方签署案涉协议,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某乡政府曾就案涉房屋无偿使用与陈某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故某乡政府无需承担合同责任;其二,案涉房屋已因拆迁灭失,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其三,案涉合同未约定房屋灭失后的替代履行或赔偿责任,且陈某1未收取任何对价,陈某主张的赔偿诉求缺乏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6249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和解补偿类协议时,务必将实际负有补偿义务的主体明确列为合同当事人,避免仅与第三方签署协议导致后续无法向真正的义务方主张权利;
- 涉及不动产使用权作为补偿内容的协议,建议明确约定不动产遇征收、拆迁、灭失等情形时的替代补偿方案或损失赔偿标准,避免合同履行不能时权益无保障;
- 和解协议签订过程中建议留存各方协商的沟通记录、书面确认文件等,明确协议签订的背景与目的,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无法证明协议的补偿性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