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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工资结清证明后还能再要拖欠工资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66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工程项目结束或讨薪过程中签了《工人工资结清证明》,证明上写明“本项目工资已全部结清”。之后劳动者又主张该证明只是结清部分月份工资,或者是在用人单位压力下被迫签字,还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支付拖欠工资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6666号生效判决分析:工资结清证明并非一签就绝对不能推翻,但劳动者要想继续主张拖欠工资,必须拿出足以推翻结清证明的证据。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劳动者是否声称“还欠工资”,而在于其能否证明《工人工资结清证明》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法院最终认为,胡某签字的证明内容明确载明“所欠35000元工资全部完成支付”“在本项目工资已全部结清”,胡某主张该35000元仅为部分月份工资,与证明文字内容不符,且其提交的聊天记录、结算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结清证明应被撤销,因此未支持其继续索要50463元工资的请求。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劳动争议中“工资结清证明”的证明力很强,尤其是证明内容写明项目、金额、工种、结清范围并有本人签字、手持身份证拍照留痕时,劳动者事后仅以“当时不懂”“只是形式手续”“对方说以后再结”等理由主张无效,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胡某于2024年10月15日与某1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在北京某基地二期项目从事相关工作,工资标准为350元/日。胡某主张双方实际按工程量计薪,即扎钢筋、支模分别按不同单价计算,并称某1公司仅支付部分工资,尚欠其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50463元。某2公司与某1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发工资安排。

某1公司则主张,胡某工资已按约结清。案涉《工人工资结清证明》载明,胡某、王某、杨某等人在案涉项目中的工资35000元已全部支付,“在本项目工资已全部结清”。胡某认可其在证明上签字,但认为该35000元只是部分月份工资,并非全部工资。

争议焦点:胡某签署《工人工资结清证明》后,能否以实际存在计件工资差额、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再要求某1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要求某2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工人工资结清证明》内容明确载明案涉项目工资已全部结清,胡某主张35000元仅为部分工资,与证明内容不符,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该证明。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报酬等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应认定有效。胡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结清证明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胡某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胡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666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劳动者在签署“工资结清”“工资无争议”“项目工资全部结清”等文件前,一定要看清楚结清范围、结清期间、结清金额和工资构成。若确实只是领取部分工资,应当在文件中明确写明“仅结清某月工资”“不包括此前未结算工程量工资”“剩余工资另行核算”等内容,避免被认定为全项目工资结清。

如果劳动者已经签了结清证明,后续仍要主张欠薪,建议尽快固定以下证据:签字现场录音录像、用人单位承诺年后再结的聊天记录、完整考勤表、工资表、工程量结算单、班组工资分配明细、转账备注、证人证言以及证明被胁迫签字的投诉记录、报警记录或主管部门协调记录。仅有单方计算表或事后口头陈述,通常难以推翻书面结清证明。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而言,征和律所也建议规范工资结算流程:结算单应写明工资期间、工种、单价、天数或工程量、应发金额、实发金额、代扣项目及是否全部结清。若涉及多人代收工资,应分别列明每名劳动者金额并尽量由本人签收,避免后续围绕“代签”“代领”“只结部分工资”发生劳动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