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公交执勤受伤告完雇主还能告公交公司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66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核心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第三方派驻岗位因工受伤,已起诉雇主获得生效责任划分判决后,能否就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另行起诉第三方运营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6673号生效判决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并非一律禁止起诉第三方,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三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二是主张的责任范围不与已生效判决的责任认定相冲突。
本案中周某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周某提交的照片、通话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交公司运营的车辆存在座椅损坏、无安全带、司机超速等过错;第二,此前周某起诉雇主的生效判决已经对案涉事故的整体责任作出划分,认定周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雇主承担30%的责任,周某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其自行负责的70%损失,实质是否定生效判决的责任认定,而其并未提交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因此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周某系某保安公司的乘务管理员,被派驻到北京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线路执行安保任务。2023年4月,周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从座位摔倒受伤,随后周某起诉雇主保安公司索赔,法院经审理认定保安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周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该判决经二审维持已生效。
后周某认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公交公司的车辆存在座椅损坏、无安全带、司机超速等过错,故另行起诉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担自身损失的剩余部分。
争议焦点
周某已就案涉事故获得生效责任判决后,能否另行起诉公交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周某主张公交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提交的照片、录音等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车辆缺陷、超速等事实。同时,生效判决已经对案涉事故的责任比例作出明确认定,周某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其自行负责的损失部分,实质与生效判决的责任认定相悖,且其未提交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证据,因此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6673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派驻第三方岗位受伤的,建议维权时一并将雇主和存在过错可能性的第三方列为共同被告,避免分案起诉导致的生效判决既判力障碍,降低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 2.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核心证据,比如及时报警要求警方调取并封存事发监控、对现场设备缺陷进行拍照录像并公证、留存官方的调查笔录等,私下的录音、零散照片若无其他证据佐证,很难单独作为认定过错的依据。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持有监控等关键证据但故意隐瞒、销毁的,法院可以推定我方的主张成立,因此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 3. 若要在生效判决后另行起诉遗漏的责任主体,必须持有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事实认定的新证据,否则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诉求。
- 4. 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受伤,除了侵权索赔外,还可以同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中不重合的部分可以双重主张,不要遗漏维权路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