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车辆维修期间的误工损失该由车主赔还是保险公司赔?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70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因车辆维修无法运营产生的误工损失(通常被认定为间接损失),保险公司能否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认定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效力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7033号生效判决分析: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方车辆维修期间运营误工损失,属于法定的财产损失范畴,保险公司主张该类损失属于免责范围的,必须举证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就该免责格式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法定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履行该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损失仍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不应由侵权车主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2024年11月27日,北京市怀柔区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潘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转弯未让直行,与出租车驾驶员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经交管部门认定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张某的出租车因维修停运至2025年2月20日,共计停运近3个月。
张某起诉要求潘某及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病休期间的误工费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由保险公司赔付;但张某病休期满后因车辆维修无法运营产生的停运误工损失12558元属于间接损失,判决由侵权人潘某自行承担。
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某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间接损失免赔”的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电子投保过程中,已就间接损失免责的格式条款向潘某履行了法定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对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涉案12558元停运误工损失也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某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张某各项损失30083.33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703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机动车车主(投保人):购买机动车保险尤其是电子投保时,务必留存好投保全过程的证据(包括投保页面截图、与保险业务员的沟通记录、收到的电子保单及条款文件等),不要随意跳过投保提示环节直接点击“同意”;若保险公司未主动告知免责条款的内容和范围,发生事故后无权以“间接损失免赔”为由拒赔。
-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方:若本人驾驶的是运营类车辆(出租车、网约车、货运车辆等),事故后务必留存好车辆维修时长证明、运营资质证明、收入/承包金证明等材料,停运损失属于法定可主张的损失范围,可直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主张赔付,无需仅向侵权车主追责。
- 对于保险拒赔纠纷的处理:遇到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的,可优先要求保险公司出示其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的,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免责条款无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一审、二审的裁判差异核心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保险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而非投保人,保险公司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